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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私刻印章冒领劳务费,冒领人去世,发包人如何追回被冒领款项?

  • 2020年12月28日
  •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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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劳务费,他人私刻承包人的印章后冒领。冒领人死亡,发包人能追回被冒领的劳务费吗?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2012年7月,青岛涞东建筑公司(简称“涞东公司”)承建某市文化中心建筑工程后,将清理现场的工作分包给青岛震雷建筑公司(简称“震雷公司”),并约定了劳务费支付标准等。

完工后经双方结算震雷公司应得的劳务费共计150万元。

2013年1月,林某涛以震雷公司的名义,从涞东建筑公司支取140万元劳务费。后林某涛死亡。

2015年3月,震雷公司以林某涛的配偶周某玲、儿子林某树为被告,以涞东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以并未委托林某涛代为向涞东公司结算劳务费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玲及林某树归还上述劳务款项14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涞东公司提供了林某涛取款的委托书及收款收据,因震雷公司否认收款收据上的“震雷公司印章”为本公司的印章,法院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收款收据上的印章及签名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收据上的震雷公司的印章与震雷公司经公安备案刻制的印章并不相符。

法院认为涞东公司应将劳务费结算给震雷公司,因此判决涞东公司支付震雷公司劳务费150万元。

法院判决后,涞东公司认为林某涛假冒震雷公司名义支取140万元劳务费,应予以返还。虽其已去世,林某涛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返还上述不当得利款的义务。

经向林某涛的配偶周某玲及儿子林某树索要未果,即以二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上述不当得利款项140万元。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原告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二是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处理。

(一)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本案系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民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告涞东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震雷公司,原告应支付震雷公司工程劳务费。

林某涛持加盖有伪造的震雷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和收据,从原告处支取了应支付给震雷公司的工程劳务费。该劳务费的取得林某涛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属于不当得利。但该不当得利,到底应该返还给原告还是震雷公司呢?

本案原告与震雷公司之间的劳务费欠款纠纷,法院已做出生效判决,判决原告另行向震雷公司支付。因此林某涛取得的该款项应返还给原告。

(二)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处理

本案中林某涛冒领款项后死亡,其应返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项应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遗留有遗产,其继承人欲继承其遗产,应首先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及税款。如果债务超过了债务人的遗产价值,继承人可选择偿还或者不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即可不予承担偿还债务人债务的义务。但其遗产仍会用来偿还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林某涛死亡,周某玲及林某树作为林某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继承了林某涛的遗产,就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林某涛的债务。

故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关联判决书、司法鉴定报告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

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民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民法总则》

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继承法》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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