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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怎么办?

  • 2020年12月24日
  •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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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后,出卖人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受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解答!

一、案情回顾:

1993年8月,刘某杰与赵某福、王某英经协商一致,由赵、王二人将其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某路的房产二间四层楼房及一间门面房出售给刘某杰,二人签署了“卖尽契”。

签约完毕当日刘某杰即向赵、王二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赵、王二人也将上述房屋及权属证书交给刘某杰。

2010年,刘某杰取得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刘某杰请求赵、王二人配合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二人拒绝配合至今。

刘某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卖尽契”有效,判令二人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刘某杰担心二人诉讼期间出卖、转让讼争的房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刘某杰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确认房产财产权属的确认权纠纷案件。

我国《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卖尽契”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为合法有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正确履行义务。

买受人刘某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出卖人赵、王交付了房屋,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在刘某杰名下,双方大部分义务均已实际履行。

现赵、王二人拖延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属违约。

买受人刘某杰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赵、王二人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杰的诉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讼争的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房屋买卖契约、讼争房产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水电费发票等;4、其他。

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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