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向公司出资后持有公司股份,公司逐年盈利,但连续5年以上从未分红,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顾:
2011年2月,刘某江与周某海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天津富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华公司)。其中刘某江出资10万元,占富华公司10%的股权。
富华公司自成立后业务蒸蒸日上。经刘某江调查了解,公司每年均有巨额盈利。但公司自成立至今不但从未分红,也从未召开股东会。。
经与富华公司负责人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江无奈作为原告,以富华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富华公司以合理的价格150万元回购刘某江10%的股权等。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刘某江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资金15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刘某江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本案中原告刘某江作为富华公司持股10%的股东,已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自2011年成立至今满7年的时间内,富华公司逐年盈利,不但从未对股东分红;甚至未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此种情形下刘某江继续持有富华公司的股份已无实际意义。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收购原告持有的公司股份,该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资金,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资金转入的转账记录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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