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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时发生意外,损失由谁赔偿?

  • 2020年12月22日
  •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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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是滑雪爱好者最喜欢的季节。


但滑雪毕竟是一种高风险的运动,滑雪爱好者在体验滑雪带来的风驰电掣快感的同时,如果不慎发生意外,导致滑雪者本人或他人受伤或死亡,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损失由谁赔偿?又有什么保险产品可以保障滑雪中的意外伤害呢?


崔老师从裁判文书网搜集了数例近期法院判决的案例,供朋友们参考。


一、游客在滑雪场滑雪受伤案例


案例1、游客在滑雪场游玩被其他滑雪游客撞伤,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众责任险赔偿游客全部损失


某旅游公司在河北狼牙山开发了滑雪场地,经营滑雪项目。


旅游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次每人限额3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药费限额10万元。


2019年2月9日,张女士及家人在滑雪场地(雪魔方)处正常行走时,被进行滑雪运动的王女士从上而下撞致背部,当场昏迷。


张女士遂被家人及滑雪场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颅脑脊髓轴索损伤、脑挫伤、脊髓挫伤,住院治疗8天,共花费医疗费18200.72元


张女士痊愈后,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向旅游公司提出索赔。


旅游公司认为,张女士受伤的滑道,属于私自不能下滑的滑道,应由王女士赔偿。王女士并不认可此种说法。因责任划分,三方产生争议。


后张女士将王女士、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


张女士在滑雪场一滑道游玩时,被同在滑雪场从上至下滑雪的王女士,撞致背部受伤。


旅游公司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在王女士所处滑道设立禁止滑行警示标志,或有工作人员管理及在滑道下方设置安全拦截措施,未做到游客安全游玩的保障义务,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旅游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因旅游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张女士的主张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对于张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因此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63000元。


案例2、游客在怪坡滑雪自行摔伤损失自行承担


沈阳某怪坡滑雪场公司在著名的怪坡经营滑雪业务。


怪坡滑雪场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因怪坡滑雪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接待的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怪坡滑雪场承担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


2019年2月12日,包女士在怪坡滑雪场购票滑雪,在中级雪道滑雪下滑过程中自行摔伤,导致“左尺骨鹰嘴骨折”。


包女士受伤后,先后于数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9057.18,骨科医院出院医嘱均为休息一个月。


就包女士受伤的各项费用损失,包女士向怪坡滑雪场的经营者提出索赔,双方发生争议。


后包女士将怪坡滑雪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怪坡滑雪场赔偿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滑雪是一项借助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过程中结合了跳跃、回转、速降等技术动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故需要滑雪者掌握相应技能。


包女士庭审中表示之前有教练教过滑雪,自己每年都会去棋盘山滑雪,且都是在高级雪道,说明包女士对于滑雪运动的技能性和危险性本身具有一定认知;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选择了滑雪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也即表示愿意承担此项目在给参与者带来高度愉悦的同时可能出现的危险。


在滑雪场内及更衣室内均设有明显警示标志,雪场外还有护栏和边网,侧面还有提示栏,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如果要求滑雪场的经营者在滑雪者没有外力作用下、自行摔倒的情况下也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过于苛刻。


包女士在中级雪道下滑过程中自行摔伤,与第三人和滑雪场设备设施均无关联性,滑雪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因怪坡滑雪场承保的险种为公众责任险,故包女士应自担因滑雪摔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故判决:驳回包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3、游客在滑雪教练教授滑雪技巧时被他人撞伤获赔偿案例


某旅游公司在某山顶经营滑雪场。


旅游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6个月。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万、每次事故人员伤亡赔偿限额为5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等。


2020年1月1日下午16时左右,武女士购票后请教练在旅游公司经营的滑雪场内滑雪,被从身后雪道上方滑下来的张女士撞倒,造成左膝盖受伤。


发生事故时,武女士和教练在坡道下方中间位置停留。撞伤后武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40000元。


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武女士即将张女士、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旅游公司是滑雪场的实际经营者。武女士购票进入滑雪场滑雪,与旅游公司建立了游客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滑雪场的实际经营者旅游公司对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武女士在滑雪期间受伤,有权对实际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故旅游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本案旅游公司经营的是滑雪运动,滑雪运动本身有更高的危险性,经营者更应当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双方陈述及相应视频证据,武女士在滑雪坡道下方停留时,张女士从坡道上方滑下后撞伤武女士。


武女士滑雪时请有滑雪教练,滑雪教练没有及时引导武女士离开坡道下方位置,导致没有及时避开后方坡道滑雪人员,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本案案情,酌定旅游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张女士在进入雪道沿下坡滑雪时,没有观察坡道下方人员情况,没有采取相应的改变方向、减慢速度等避让措施,导致撞伤武女士,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承担55%的责任。


武女士在滑雪时也应当对自身安全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应避免在滑雪坡道下方停留,以避免危险发生。本案武女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本院酌定其承担15%的责任。


最后判决:张女士赔偿武女士各项损失45000元,保险公司赔偿22500元。


案例4、游客滑雪时被误闯入滑雪场的滑雪者撞伤获赔偿案例


某旅游公司在张家口崇礼滑雪场经营滑雪业务。


2018年1月27日上午,杨先生在滑雪场中级道由上向下滑行时,被王女士从后方撞上,致使杨先生倒地受伤,雪板及头盔损坏。


随后杨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及治疗,医生诊断为:肩锁关节脱位(右侧3度损伤),建议手术治疗。后杨先生术后出院。医疗费共计45907.23元。


后杨先生因赔偿问题,将滑雪场、王女士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滑雪运动是一项高雅时尚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运动风险。


滑雪者必须注重滑雪场所和滑雪道内所有的警示和提醒标识,除应谨慎选择适于技术能力的滑雪道滑雪外,还应根据其滑雪水平、雪道雪质条件、气候及雪道拥挤状况,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


本案中,结合王女士自认事实,王女士误入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中级雪道,从后方撞伤杨先生,故王女士应对杨先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旅游公司是否违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提示义务,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消费者或者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应体现为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滑雪场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动的风险提示和规则告知、对高风险雪道及周边山体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对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及时提供救助和医疗保障等。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旅游公司由张家口市某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认证并颁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且在滑雪场的售票处、大厅内、雪道入口、雪场上均设有雪道提示、风险标识、滑雪须知、安全须知等;


在杨先生受伤后,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救护,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王女士要求旅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王女士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8万元。


二、分析点评:游客在滑雪场受伤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各方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一)滑雪场的经验管理者须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赔偿义务的前提,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也就是该赔偿责任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管理人主观上须存在过错。不是一种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具体到滑雪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提示:对于滑雪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张贴各种标语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2、人员及设施: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谨慎划定滑雪区域在不适宜滑雪的区域设置安全拦截措施,以防止游客误入造成损害,在游客发生意外时,及时给予救助等等。


(二)游客滑雪时须尽到对他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游客到滑雪场滑雪,因滑雪场游客众多,游客滑雪时要确保对他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注意避让他人,确保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三)游客自身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游客对滑雪作为一种高风险运动要有一定的认知,对自己的滑雪技能和经验水平要有一定的了解和判断,确保滑雪过程中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不造成意外的伤害。




三、滑雪场适用的保险产品保障


(一)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规避滑雪运动中的风险。


公众责任险为责任险,承保的是经营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种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包括旅馆、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


(二)可投保单保或附加投保的高风险运动意外险产品


滑雪属于意外险中的高风险运动项目,一般会列为意外险中的原因责任免除项目。也就是滑雪造成的损害属于一般意外险产品的免赔事项。


不过,很多保险公司专门开发有针对包括滑雪、攀岩、偏流等等在内的高风险运动的意外险产品,滑雪爱好者可投保此类产品,规避滑雪中意外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与公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经营者不同,高风险运动项目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为参与滑雪项目的本人。


四、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280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11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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