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承揽人受托完成加工任务,定做人拖延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如何应对?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2016年3月,杨某某与陇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签署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杨某某按照科技公司承揽的某工程的要求规格及用量,加工工程石料,加工完成后由科技公司确认质量合格的成品石料,由科技公司组织运出生产产地,每月月底计量,次月3个工作日结算上月加工费等。
后经双方签署结算单,科技公司共应支付杨某某加工费140万元。
因科技公司拖延不付加工费,杨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加工费、利息及诉讼费等。
杨某某担心科技公司诉讼期间转移资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科技公司的账户资金140万元等。
根据法律规定杨某某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杨某某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原被告签署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做人,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加工承揽服务,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了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加工承揽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请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原告并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对账单为证据,证据充分,保全错误概率低,故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加工承揽合同、对账单等证明双方存在欠款事实的证据;4、其他。
四、附《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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