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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收房后发现精装房装修标准缩水怎么办?

  • 2020年11月28日
  •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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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房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精装修房,收房后,发现承诺的精装修价格标准缩水,购房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顾:

(一)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实

2013年10月,周某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海城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约定,周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建海城6幢302室房屋(精装修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24.27 平方米,单价 23436.40/平方米,总价款为2912441元。

双方在补充协议三中约定了装饰装修和设备标准以及责任承担,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3月底前。此后周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周某收房时,发现涉案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故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虽经整改,仍存瑕疵。其后周某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精装修报价与实际装修标准存在差额并经法院判决确认

近日, 周某获悉同小区多名业主起诉房地产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承诺的精装修标准与实际不符,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装修差价款。上述案件,一审二审法院未支持业主的诉请,后业主向南京中院申请再审。南京中院再审后撤销原生效判决,改判业主获得装修差价款赔偿。

南京中院再审查明:

房地产公司向南京市住建委申报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装修价为4500元/方米。


同时,该院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及说明, 认定房屋的实际装修价为2375元/平方米,扣除相关的税金规费、利润, 合同约定装修价与实际装修的差价为 1732.80元/平方米。


因此判决建海公司赔偿了上述业主的装修差价款。


(三)周某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装修差价款并申请财产保全

获知此消息,周某即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赔偿装修差价,被拒绝。周某无奈也以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装修差价款18万余元。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及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点评:

(一)本案的案由定性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公司向建委上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4500元/平米装修单价,能否视为双方合同的内容?

同小区其他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的诉讼案件经南京中级法院再审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方案》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备材料,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载明“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属应批准文件,且《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4500元/平方米装修的单价信息已在"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装修单价信息应作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4500 元/平方米信息应视为建海公司向购房人明示的精装修计价方式,《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装修单价信息对被告建海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购房人房屋装修差价款。

(三)本案的分析

本案案情与同小区其他业主的案件的案情基本类似,故原告周某起诉要求建海公司赔偿装修差价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胜诉概率很高。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及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关联案件判决书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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