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消费者点评了北京某店的狗不理包子质量次价高,该店在联系大众点评网删除差评无果的情况下报警处理。结果该店被狗不理集团解除加盟合同。
那么,消费者在第三方网站点评商家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商家要求第三方网站删除差评被拒,第三方网站是否构成侵权?请看法院怎么判!
一、案情回顾:网络用户在“点评网”点评火锅店,火锅店要求“点评网”删除点评内容未果诉至法院被驳回诉请
(一)网络用户在“点评网”点评某火锅店质量差
2015年5月9日“然大宝90”的网络用户在“大众点评网”上发表一篇针对某火锅店的点评,内容为:
“这家火锅店真是惊艳到我,从来没有吃过这么平淡无奇的一家火锅。这顿饭吃的感受只能用无趣来形容。所有的东西都是淡淡的。锅底前期辣味欠缺。后期完全是靠麻辣牛肉支撑起来的。唯一足够的麻辣牛肉一上桌蔫蔫的,冰冻后入桌的后果。让人随着打不起精神。总之这家有一种打着重庆的噱头的一家平平的火锅店。”
(二)火锅店要求“点评网”删除点评被拒
随后火锅店与“点评网”进行沟通,要求进行删除。
“点评网”回复:“点评经人工审核后,账号及内容未发现违规,点评暂予以保留。建议您可以通过回应功能与会员进行沟通。”
火锅店再次沟通后,“点评网”回复为:
“我们对您反馈的点评和会员账号在网站上的所有行为进行了仔细的审核,目前没有发现该点评及会员账号存在违规情况,根据网站规则无法屏蔽。我们会后续关注会员账号情况,一旦发现违规,将按照规则进行处理。
如果您对会员的点评有不同的看法,建议以官方账号通过点评回应功能,及时地和会员正面、友好的沟通。如果您有资料可以证明贵店的开业时间,烦请提供给我们,我们后续会复审。”
(三)火锅店以侵权为由将“点评网”诉至法院被驳回诉请
后火锅店以“点评网”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点评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然大宝90”网络用户在2015年5月9日发表的评论是否构成网络侵权一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条 第二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点评网”本身就是提供网络用户对商家产品服务进行评价的网络平台,既然是评价就有好、有坏,好与坏都是网络用户的一种情感表达,这也是促进商家提高服务水平的一种手段,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网络用户的点评不得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
结合“然大宝90”网络用户的点评,仅是其个人对原告经营火锅店的一种情感表达,只是该情感表达是一种不认可表现,但并没有诽谤、诋毁等违反法律行为的发生。
就如任何一种美食都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可,同样原告经营的火锅店也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称赞。
“然大宝90”不赞扬原告的火锅店,本身并没有过错,是一种正常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关于“点评网”的责任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点评网”对火锅店反馈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人工核实,并及时进行了回复,在未发现违法存在的情况下,暂不予删除,并建议火锅店与网络会员直接沟通,或提供相应侵权证据,视情况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据此,“点评网”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火锅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火锅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本案分析点评:消费者的正当点评权应得到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遵从了网络服务中的避风港原则(“通知+取下”)即不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网络用户点评火锅店的服务是否构成侵权?二是网络服务中的“避风港原则”如何运用?
(一)网络用户点评火锅店的服务是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本案中,
“大众点评网”的目的就是通过网络用户对商家的点评,实现对商家的监督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用户“然大宝90”在“点评网”对火锅店的的点评,也是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况且该用户的点评只是一种情感表达,并未采取“贬损、诋毁”火锅店的方式点评,因此属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使,不构成对火锅店的侵权。
(二)“点评网”根据网络服务中的“避风港原则”操作不存在侵权
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网络服务中的避风港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避风港原则,是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的具体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避风港原则要求的是“通知+取下”或叫“通知+移除”。
因网络上的海量信息,网络服务的平台提供者无法一一审查,所以采取“通知+取下”规则。
本案中,“点评网”接到火锅店的投诉后,进行了核实,未发现存在侵犯火锅店合法权益的事实,因此并未删除相关点评,根据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取下”规则,并不构成侵权。
三、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2民终5973号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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