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程承包人拖欠材料供应商水泥款,材料供应商将工程承包人及发包方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冻结了发包方的账户资金550万元。这样的财产保全操作有道理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
湖南水总公司承包了鸿源公司发包的“观音阁水库输水隧洞一标项目”。
2017年10月21日,华昌公司与湖南水总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华昌公司向湖南水总承包的上述项目供应混凝土;后湖南水总拖欠华昌公司货款500余万元。
(二)材料供应商申请财产保全了工程发包方的账户资金550万元
2018年12月24日,华昌公司向本溪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泓源公司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请求法院冻结泓源公司在国开行账户资金550万元。
华昌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550万元的诉责险。后法院裁定冻结了泓源公司在国开行账户内资金550万元。
(三)材料供应商诉工程承包人及发包方拖欠货款,因出庭人员不符合要求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2019年1月,华昌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以湖南水总和鸿源公司为被告向本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
在诉讼中,法院得知湖南水总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19年7月,本溪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长沙中院审理。
审理中,华昌公司委托出庭的诉讼代理人颜某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实其为华昌公司的员工。法院即以“华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为由,裁定按华昌公司撤诉处理。
2019年12月某日本溪法院解除了对鸿源公司账户资金550万元的冻结。
(四)鸿源公司诉华昌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法院判决支持27万元
后鸿源公司将华昌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以华昌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
华昌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鸿源公司欠付湖南水总质保金和工程款的情况下,申请冻结鸿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因错误保全给鸿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华昌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没有认真审查,即与华昌公司签订《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请求法院冻结鸿源公司财产提供保函担保,应当对鸿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鸿源公司请求赔偿286905元。此款未扣除被冻结存款在账户内所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16500元,鸿源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70405元。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华昌公司所申请查封鸿源公司存款系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而鸿源公司举证证明建行某支行已为其出具了工程质保金保函,发包方鸿源公司不需要留置欠付湖南水总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故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27万元。
二、本案的分析解读:
(一)本案将鸿源公司列为案件的被告及被申请人存在被告的主体资格错误
本案中,存在两重法律关系,华昌公司与湖南水总的买卖合同关系;湖南水总与鸿源公司的承包合同关系。这两重法律关系分别独立存在。
华昌公司与湖南水总签署了买卖合同,湖南水总拖欠华昌公司工程欠款,华昌公司与湖南水总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华昌公司只能向湖南水总主张欠款。
鸿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湖南水总,双方发生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但案件中并无证据证明鸿源公司拖欠湖南水总工程质保金。
本案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案外人鸿源公司列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和被申请人,保全了鸿源公司的账户资金550万元。鸿源公司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和被申请人,故法院认定保全错误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将次债权人列为案件的被告提出代位权诉讼并保全其财产须有次债权存在的充分证据
本案中,水泥供应商华昌公司不但起诉了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工程承包人湖南水总,且起诉了与湖南水总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发包方鸿源公司,理由是鸿源公司拖欠湖南水总工程质保金。
针对鸿源公司的诉讼实际是一例代位权纠纷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本条的规定其实是对民间常见的“乙欠甲款项,丙欠乙款项”的俗称“三角债”的债务纠纷,提出了一个简便快捷的解决思路,也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由甲直接起诉丙索要欠款。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有严格的条件要求。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诉讼的上述四个要点中,隐含了两个重要的前提:
即债权人主张代位权诉讼,首先需要证明主债权存在,其次需要证明次债权存在。如果次债权是否存在都不确定,更无从谈起是否到期,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等。
本案中,债权人及保全申请人华昌公司提供了主债权存在的证据,但没有任何证明次债权存在的证据。
而且事实上,根据鸿源公司提供的证据,鸿源公司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工程质保金保函,并未扣留工程质保金。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鸿源公司欠款的情况下,保全工程发包方鸿源公司的账户资金55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保全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三、本案对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的启示
作为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诉责险,具有很高的专业度。本案中,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就属于非常专业的领域。
此类案件,承保诉责险前一定要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进行案件的风险评估判断,再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四、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290号民事裁定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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