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原告起诉被告还款,提供了被告与案外人签署的借款协议和转账记录,但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原告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以下诉责险拒绝承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孙某莲起诉郑某芬归还借款650万元。孙某莲主张,双方系朋友关系,郑某芬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600万元,孙某莲以案外人刘某楠的名义,向郑某芬借款600万元,并通过刘某楠的银行卡向郑某芬转账600万元。
孙某莲以刘某楠的名义与郑某芬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了借款期限1年以及利息等事项,借款协议书中出借方加盖了刘某楠的印章,借款方有郑某芬的亲笔签字。
因借款到期后郑某芬未归还,孙某莲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芬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为防止郑某芬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孙某莲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等价值650万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孙某莲即向我司申请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我司经审查孙某莲的起诉状、保全申请书及证据资料后,发现孙某莲作为本案原告并不适格。因孙某莲提供的借款协议中记载的出借人非孙某莲,转账记录的银行卡的所有人也非孙某莲。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明孙某莲为本案实际出借人的证据。
即目前证明郑某芬欠孙某莲款项的证据不足,孙某莲败诉概率很高,申请保全错误概率也高,故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主体不适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涉及的问题为法律事实的认定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到底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才能成为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本案原告孙某莲主张其借款给被告郑某芬,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并非孙某莲,转账记录的银行卡所有权人也非孙某莲,孙某莲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但并无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书的出借人的证明等佐证此种主张。
也就是孙某莲虽持有借款协议书,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但此种主张因没有证据支撑,无法转化为法律事实而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因此本案孙某莲并不是适格的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概率很高,保全错误的概率很高,因此我司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的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借款协议书、转账记录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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