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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父亲去世遗留宅院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在继母继子之间进行分配?

  • 2020年10月26日
  •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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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去世,遗留房产宅院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如何在另一方和儿女之间进行分配?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刘某虹与章某峰的父亲章某旺于1983年3月登记结婚。被告章某峰为章某旺与前妻所生之子。章某峰出生于1969年7月。


全家共同居住在山西省晋中市某村。1992年某村进行土地确权,为章某旺划分了171.3平米宅基地并颁发了土地证。刘某虹和章某旺共同在该宅基地上建造包含房产6间的一套宅院。全家一直居住在该宅院。章某旺因病于1999年5月去世。


2017年8月某村村庄拆迁改造,章某峰在没有与刘某虹协商的情况下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拒绝与刘某虹协商分割拆迁补偿款。


现拆迁补偿款60万元已经下拨到某村村民委员会,如章某峰领取后有转移、隐匿拆迁补偿款的可能,为防止上述情形发生,刘某虹无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拆迁补偿款。


根据法律规定刘某虹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刘某虹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


本案刘某虹与丈夫章某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造的房产宅院一套,在章某旺去世后被拆迁。该房产及宅院的拆迁权益如何在刘某虹和继子章某峰之间进行分配?


本案涉及以下几层法律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刘某虹与丈夫1983年登记结婚,1992年获得讼争的土地,后双方在其上修建房产宅院一套。因房产宅院形成于刘某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为刘某虹与丈夫共同所有,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产继承及遗产分割: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刘某虹的丈夫章某峰的父亲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本案刘某虹和章某峰均为章某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拆迁宅院,首先应分出50%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另外50%份额作为章某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进行分配。


本案中目前所知的章某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刘某虹、章某峰二人,因此二人各得章某旺遗产的50%,也就是刘某虹应得到拆迁宅院的75%的份额,章某峰应得到25%的份额。拆迁补偿款也应按此比例进行分配。


刘某虹申请保全讼争的拆迁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结婚证、户口本、拆迁相关文件等。


四、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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