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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例:被欺诈购买了司法查封房如何维权?

  • 2020年10月25日
  •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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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主隐瞒了房产被司法查封的事实,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缴纳定金或房款后发现真相,买受人应如何维权?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解读!


一、案情回顾:


2016年7月,马某倩与刘某政经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介绍,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马某倩购买刘某政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住房一套,价款480万元,交房时间为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合同签署当日内马某倩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等。


合同签署后,马某倩依约缴纳了定金30万元。


后三方共同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档案,马某倩才得知房主刘某政与他人因经济纠纷正在法院诉讼,该套房产已被河南省某法院司法查封。


马某倩立即与刘某政等协商处理方式,刘某政表示自己与他人的诉讼已近结束,己方有把握胜诉,所以查封也快解除了,希望马某倩再等待一段时间。


2016年11月,马某倩了解到刘某政与他人的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已下达,刘某政败诉,并提起了上诉。马某倩再次与刘某政及经纪公司协商解决办法,刘某政承诺会自行贷款,不等二审判决结果,先行申请法院解封该房屋。


但时至2017年2月,该房屋的司法查封仍未解除,马某倩无奈将刘某政及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倩与刘某政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政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赔偿马某倩因房屋涨价导致的损失150万元等。


为防止刘某政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马某倩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马某倩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马某倩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本案中出卖方刘某政隐瞒了其所有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欺骗马某倩与其签署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双方买卖的房屋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司法查封房,因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合同。


那么合同无效的责任如何分担?合同无效的后续事项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5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房主刘某政故意欺瞒马某倩,未告知所售房产被司法查封的事实真相,与马某倩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马某倩不知该房屋为司法查封房而与刘某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因此马某倩对无效合同的签署并无过错;


马某倩依约缴纳定金30万元,刘某政应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赔偿马某倩因此受到的差价损失等。


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全错误概率低,故保险公司做出了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定金收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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