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儿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意图撤销赠与,收回赠与房产,受赠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解析。
一、案情回顾:
刘某建与张某梅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1995年1月生育女儿刘某丽。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4年10月,两人经自行协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将二人婚后财产包括分别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赠与二人的婚生女儿刘某丽。刘某丽对此协议无异议。两人离婚财产处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刘某丽自从该两套房产购买后即一直居住至今。
两人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6年10月,刘某丽得知刘某建意图出售其名下的已赠与刘某丽的房产,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刘某建、张某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某丽担心两被告诉讼期间出卖、转让讼争房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刘某丽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本案中被告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即据此认为可以撤销赠与,收回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产。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本案的赠与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
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两被告离婚时,是两被告离婚的附加条件。说白了就是一方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安排做出的一种妥协让步,是双方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如果允许一方可随意撤销赠与,就破坏了双方离婚协议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同类指导案例中也指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赠与女儿即本案原告,赠与行为是离婚所附的条件,如果撤销也必须双方同意,而不能单方任意撤销。
因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及相同指导案例为依据,保全错误概率低,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须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86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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