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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2020年08月06日
  • 11:58
  • 来源:
  • 作者:余香成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在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最大看点在于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而以“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从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进行了修正。本文将结合相关立法资料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予以简要分析,供学习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条文解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伤害,但未达到残疾和死亡的赔偿原则;


人身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⑴医疗费、⑵护理费、⑶交通费、⑷误工费、⑸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第二、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残疾的赔偿原则;


人身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⑴医疗费、⑵护理费、⑶交通费、⑷误工费、⑸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⑺残疾赔偿金、⑻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死亡的赔偿原则;


人身因伤致死的赔偿范围:⑴医疗费、⑵护理费、⑶交通费、⑷误工费、⑸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⑹丧葬费、⑺死亡赔偿金、⑻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残疾或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还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该法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限制为“严重精神损害”,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即可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本文不做赘述。


二、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有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即财产性质的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已无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项目,表明其已经废止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正是参照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死亡赔偿金等做了司法调整,调整的基本内容是: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单独列明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延续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行不悖的司法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这是国家立法首次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理论学说,残疾赔偿金采纳的观点为劳动能力丧失说,而非损失减少说。赔偿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即属于对被侵害人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数额不是具体的而是抽象的。按照工资标准赔偿就意味着赔偿款中包含了受害人包括被扶养亲属的抚养费支出在内的所有内容,理论上将不应当再另行支付被侵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国家赔偿法》仍规定在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仍由侵权人对此予以赔偿。


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究竟是近亲属从被侵权人处继承过来的,抑或是对近亲属固有利益损害的填补呢?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害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旨在维持被扶养人和近亲属达到当地社会一般物质生活水平。”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的死亡赔偿请求权因而是其自身固有的权利,并非从死者处继承。就此而言,在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上,近亲属具有了间接被侵权人的地位。《侵权责任法》正是采纳了此种观点:该法规定了近亲属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但是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且在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中第四条曾规定“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由此可见,立法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之间具有重合关系,二者不可兼得。被扶养人一般亦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对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害在维持其一般物质生活水平限度内的补偿更接近这种立法旨意。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


1、《侵权责任法》取消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该法施行后应如何计算被侵权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呢?


最高法院认为:目前可参照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对此问题,立法机关或者最高法院将在近期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2、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最高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和适用》,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王胜明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第1版;


3、《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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