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郭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黑0221民初3371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龙江县人民法院 2019-12-19

原告:郭XX,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黑龙江文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688870XXXX。
负责人:佟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3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5,000.00元,共计3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在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时,由于办理证件部门强制要求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故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阳光福卡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卡,原告给付100.00元保费,险种为“意外伤残保险金30,000.00元、意外医疗费5,000.00元”,自2018年10月20日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9年6月16日,原告因意外事故被送往龙江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医生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及股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称多次向被告申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进行保险理赔,均遭被告拒绝。
现原告依据《合同法》、《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义务积极履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30,000.00元、意外医疗费5,00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未提供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据,原告在起诉中申请的鉴定,非我们合同约定的标准。
因此,该鉴定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他情况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针对性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阳光福卡”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4版),原告即获得保险卡一张,该保险卡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100元保险费。
2019年6月16日,原告因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被送往龙江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医生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及股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共花医疗费28,108.44元。
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XX评定为伤残九级,现在可以治疗终结。
经查,原告郭XX因在工作时摔伤,已获得本单位龙江电业局有限公司为其申请的工伤赔付款24,442.87元。
本院认为,原告郭XX在被告处投保“阳光福卡”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3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
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
被保险人系郭XX,郭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理赔义务。
原告郭XX于2019年6月16日,原告因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被送往龙江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医疗费28,108.44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鉴定人郭XX被评定为伤残九级。
就本案,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也未对原告说明赔偿的范围及残疾赔偿的标准等内容,不能认定被告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残疾保险金给付数额问题,因原告郭XX所受损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其工作单位系龙江电业局有限公司,其伤残赔偿金数额实际已超过了基本保险金的限额,故应以最高限额3万元为限。
关于支出住院费28,108.44元,因原告郭XX系工伤,已获得本单位工伤赔付24,442.87元医疗费,故该数额应从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中扣除,即剩余3,665.57元应是其获得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郭XX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鉴定费2,35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
综上,原告诉讼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XX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30,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665.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0元,鉴定费2,350.00元,均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晓冬
审判员 高云
审判员 李竞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鹏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