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张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30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2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8月1日2时50分许,段社敏驾驶冀D×××××、冀D×××××挂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七一大桥馆陶县东龙街交汇处,与前方同向在上下坡路段等待通行的郝朝利驾驶的头西尾东停驶的豫J×××××、豫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馆陶县交警大队认定,段社敏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朝利无责任。经张XX申请,法院委托,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损为133165元(其中冀D×××××挂车损为2410元),张XX支付评估费4000元,支付拖运费、吊装费12500元。经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本次事故造成豫J×××××、豫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850元,张XX已实际赔付并支付该车公估服务费200元。
冀D×××××、冀D×××××挂的登记车主是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实际车主是张XX。冀D×××××号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限额23058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且均不计免赔;冀D×××××挂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审另查明:庭审时某保险公司对张XX车辆的车损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但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综上,张X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50715元;2、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原审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张XX车辆和对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馆陶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段社敏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朝利无责任。本次事故给对方车辆造成的车损、评估费1050元(张XX已赔偿),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张XX的冀D×××××号车车辆损失130755元、评估费3928元(根据主、挂车定损的金额,确定主车评估费3928元、挂车评估费72元)、拖运费、吊装费8000元(酌情确定主车施救费8000元、挂车施救费4500元)等共计142683元,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该公司辩称首先应由对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提出施救费应当主、挂、货分摊,但未提交施救费中包括货物施救的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评估费系因本次事故给张XX造成的损失,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故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评估费、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张XX保险金1050元;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张XX保险金142683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张XX承担154元,某保险公司承担316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张XX的车辆损失金额数额过高,且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张XX一审中提供的车损评估数额过高,且无事故相关损失照片,无法证明标的车的具体损失情况。2、张XX的车辆损失情况,法院委托的评估价格为标的车维修的市场价格。既然张XX已将车辆进行维修,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的维修发票用于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3、根据法院委托的车辆损失评估中的更换配件项目,保险公司要求张XX提供旧件证明其更换的真实性,并请求回收车损更换配件。(二)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施救费用的认定数额过高,且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1、根据事故认定书中的记载及事故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标的车装载货物。故对于该事故的合理施救费,应当进行主、挂及货物分摊。2、事故施救费数额过高,且二次施救费不应当予以支持。首先,该起事故发生在河北省馆陶县,且该县有具备维修标的车辆的大型修理厂,价格与肥乡县价格一致。故此标的车,不应当进行二次施救至肥乡县修理厂进行维修;其次,事故发生地馆陶县及车辆维修地肥乡县,均为邯郸市下辖县,两县相距40公里。根据河北省物价的施救费标准,该事故的合理的施救费应为700元(起步价)+40公里×30元/公里=1900元(应当进行主、挂及货物分摊)。(三)车辆的评估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四)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保险责任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商业险的免赔比例。根据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及《投保书》、《投保提示书》来看,本案事故违反安全驾驶装载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免除保险人10%-30%的商业险保险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对该问题进行查明及认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上诉费用由张XX承担。
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一)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作出的评估客观真实,且程序合法。该评估是由张XX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通知了某保险公司,该公司到场参与选取了鉴定机构,最终确定由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结合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作出了评估意见。该评估程序不存在违规之处,尽管某保险公司有异议,但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放弃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且该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评估意见存在违法之处。(二)张XX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进行施救所产生的施救费用客观真实,应予认定和支持,且也提交了施救费的发票。某保险公司认为施救费数额过高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三)评估费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四)张XX的车辆不存在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事故认定书也未显示这点,且某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其对合同的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告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车辆损失数额的问题。虽然某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数额过高,但对此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一审中,原审法院已经明确告知该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及期限,但某保险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因此,应以肥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车辆损失数额为依据,故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施救费的问题。虽然某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过高,但对此并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明,且张XX也提交了相关正规票据,并已支付了该笔费用,故某保险公司理应赔付张XX此项费用。
关于评估费用的问题。因该费用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且张XX也实际支出了该笔费用,故某保险公司理应支付此笔费用。
关于是否应按照免赔比例赔付的问题。虽然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违反了安全驾驶装载规定,但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来看,并未显示该意见,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同海
代理审判员孙佳
代理审判员赵玉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建光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