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景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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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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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7101民初24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11-11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杜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XX,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与被告景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号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景XX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代偿赔偿金251031.8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11时40分,景XX驾驶XXX号建设牌载货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源九号十字时,与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康开海驾驶的车牌号为XXX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认定,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开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本次事故造成XXX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维修费251031.83元,某保险公司已支付。现某保险公司依法向景全海追偿无果,故诉至法院。
景XX辩称,一,我驾驶的车是由北向南的,而非由南向北方向。二,本人无偿付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11时40分,景XX驾驶XXX号建设牌载货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源九号十字时,与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康开海驾驶的车牌号为XXX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认定,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开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本次事故造成XXX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维修费251031.83元,某保险公司已支付。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已就涉案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XXX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的损失对康开海进行了赔偿。就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开海无责任,故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向康开海予以赔偿后,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康开海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景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款251031.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6元(原告已预交),由景XX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强唐生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宋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梦婷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