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韶关市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02民终31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8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号鸿昌广场**楼**房。
负责人:何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号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中旅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韶关中旅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244312.96元;2.请求依法改判韶关中旅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暂计1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韶关中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韶关中旅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旅客损伤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纠纷,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旅客委托给韶关中旅公司代为履行旅游合同并且双方签订《协议书》,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旅客赔偿责任是基于与旅客的旅游合同以及韶关中旅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连带责任,并非是对梁思贵的补充责任,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梁思贵之间既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也没有直接的侵权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不应向韶关中旅公司主张赔偿权利错误。一审判决第五页“协议书的第十七条约定,乙方(韶关中旅公司)在履行协议委托业务合同时……”表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判决第五页“徐某、倪典熊在导游安排下横过马路时……”表明一审法院已经确认了深圳市罗湖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韶关中旅公司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造成旅客受伤,违反了《协议书》约定的安全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第七页“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代梁思贵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其应向……”认定的事实与前述事实冲突。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韶关中旅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后又认定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应向韶关中旅公司主张赔偿自相矛盾。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旅游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深圳市罗湖法院所依据的也是《旅游法》的规定,判决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其与游客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在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转委托韶关中旅公司代为履行之后,因韶关中旅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游客损失而承担的合同连带赔偿责任应适用《旅游法》、《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韶关中旅公司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在旅游服务期间未保证旅客安全,应当向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因地接社的违约给旅客造成损害,组团社在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追偿。某保险公司在向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后取得向韶关中旅公司追偿的权利。韶关中旅公司应当向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韶关中旅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某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关系应当基于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人是梁思贵和叶丽琴,韶关中旅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人,韶关中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韶关中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积极救助,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韶关中旅公司撤回了对梁思贵、叶丽琴的起诉,致使其追偿权落空,应由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韶关中旅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244312.96元;2.判令韶关中旅公司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暂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韶关中旅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2014年1月1日,韶关中旅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将组织的旅行团委托给韶关中旅公司在清远、韶关境内汽车游,由韶关中旅公司负责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基本事项,并在协议书的第十七条约定:“乙方(韶关中旅公司)在履行委托业务合同时,由于乙方或乙方从业人员以及乙方委托的相关旅游服务部门的故意过失,对甲方(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或甲方旅游团(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对甲方赔偿损失的责任”。2014年11月4日,案外人徐某、倪某与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参加由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韶关广东大峡谷、南雄赏银杏叶、英德宝晶宫三天”的旅游路线活动并投保了旅游保险;旅游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9日。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徐某、倪某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后,根据与韶关中旅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将徐某、倪某委托给韶关中旅公司负责具体的旅游行程安排。2014年11月7日,徐某、倪某在参加韶关三日游的行程中,根据行程安排,韶关中旅公司将团队带至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的放华隆酒楼就餐,徐某、倪某在导游安排下横过马路时,被梁思贵驾驶的粤E×××××小客车(车辆所有人是叶丽琴)冲撞,导致徐某、倪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梁思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倪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3月17日,徐某、倪某将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韶关中旅公司、梁思贵、叶丽琴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粤0303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梁思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徐某损失人民币238835.76元(298544.7×80%),赔偿倪某损失人民币4571.2元(5714×80%)。二、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韶关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梁思贵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肇事司机梁思贵未按时赔偿,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划走253065.51元作为徐某、倪某的赔偿款,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旅游责任险理赔,某保险公司经核定后向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了244312.96元保险金。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上述追偿权转移给某保险公司,由某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求偿。之后,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韶关中旅公司、梁思贵、叶丽琴赔偿其为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险金244312.96及利息,并要求韶关中旅公司、梁思贵、叶丽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生效后,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并依该判决向徐某、倪某支付赔偿款后,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申领了保险理赔款244312.96元,某保险公司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要求韶关中旅公司赔偿其向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款244312.96元。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为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款244312.96元是否应向韶关中旅公司主张求偿。对此,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梁思贵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判决,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韶关中旅公司均是对该案梁思贵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并非是对韶关中旅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该案被告梁思贵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其则应向梁思贵主张求偿,而不应向韶关中旅公司主张求偿,因此,某保险公司向韶关中旅公司求偿其向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仅对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某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向韶关中旅公司求偿其向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是否有依据。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韶关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梁思贵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肇事司机梁思贵未按时赔偿,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划走253065.51元作为徐某、倪某的赔偿款,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旅游责任险理赔,某保险公司向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了244312.96元保险金。从该判决的内容看,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韶关中旅公司均是对该案梁思贵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代事故责任人梁思贵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从某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后,将追偿权转移给了某保险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向梁思贵主张代位求偿权,而不应向韶关中旅公司主张,因此,某保险公司向韶关中旅公司求偿其向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危 晖
审 判 员 李飞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卫青
书 记 员 刘宇璠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