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许X甲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515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5-11-20

原告:许X甲,女,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孙XX,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0499762-X。
负责人:王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X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修胜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X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甲诉称: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限2014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2014年10月15日2时30分,原告驾驶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六安往舒城方向行驶至16KM+380M处,迎面与怀会峰驾驶的皖SXXXXX号重型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损失合计136000元,评估费为6500元,其他费用为2000元,合计1445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拖延理赔。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等合计14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一、原告的身份证、驾驶证、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许X甲所有。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三、机动车保险单,证明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投保情况,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期限2014年5月18日17时起至2015年5月18日17时止。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本起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五、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次事故造成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为136000元。
六、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花去评估费65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当庭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不合理的诉请应当驳回;本次事故许X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在剔除2000元交强险之后我司承担70%的责任;本案的评估费、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一,二、三、四三性,不持异议;对原告证据五,对评估结论真实性持异议,评估数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保留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对原告证据六,真实性不持异议,评估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证据一--四、六不持异议,予以采纳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五持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又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原告证据五予以采纳;
根据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称述,查明事实如下:
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许X甲所有,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608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
2014年10月15日2时30分,原告驾驶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六安往舒城方向行驶至16KM+380M处,迎面与怀会峰驾驶的皖SXXXXX号重型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怀会峰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原告委托六安市至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该车损失金额为136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6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皖NX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原告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选择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车辆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36000元,被告方无确凿证据推翻,也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采纳确认。评估费是为确定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赔偿其他费用2000元,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X甲车辆损失款136000元、评估费6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被告负担3140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修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金瑞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