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吴X甲与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08民初54029号 劳动争议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吴X甲,男,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吉丰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郑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乙,男,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男,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吴X甲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乙、袁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976.08元;2、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237.26元;3、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63412.36元;4、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工资35950.23元;5、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8758.39元;6、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86928.24元;7、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116.33元;8、某保险公司向我支付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餐补、交通补22040元;9、某保险公司给我报销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交通费和餐费1307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8月6日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我于2018年11月5日被某保险公司单方违法辞退,某保险公司应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职期间,某保险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我工资,未支付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餐补、交通补助等情形,且在我离职后,未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某保险公司曾在双方的沟通中同意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我方上述请求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现我方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已于2017年7月6日与吴X甲合法终止了劳动合同,吴X甲于2019年4月25日提起本案仲裁申请,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吴X甲知道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仍提起诉讼,是浪费法律资源的行为。此外,吴X甲要求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与吴X甲之间并无竞业限制约定,其要求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吴X甲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吴X甲与某保险公司均确认自2014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吴X甲2014年7月后未再到某保险公司上班。某保险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显示某保险公司(甲方)与吴X甲(乙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载明:“……四、薪酬待遇。……甲方支付乙方的薪酬数额以员工入司发放的定薪通知书及合同存续期间发放的调薪通知书为准。乙方应当就薪酬额保守秘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具体薪酬数额。……第三十三条、员工离职时的义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终止后,员工离职时有义务按公司规定在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并有义务完成或配合完成下列事项:……(二)与公司已经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员工,未完成服务期主动离职,应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员工不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或者离职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公司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落款显示吴X甲签字字样。吴X甲认可落款处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表示因该合同并未载明具体薪酬数额,缺乏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某保险公司在其签字后即收回了合同,实际签署时间并非合同封面记载的2014年7月7日。吴X甲另主张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人力曾提示其看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某保险公司并未给其劳动合同,其在仲裁期间才看到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其理解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约定了竞业限制。某保险公司则主张与吴X甲之间并无竞业限制约定,且给了吴X甲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吴X甲同志,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将于2017年7月6日期满,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请于2017年7月6日前办理完全部离司手续。”落款显示加盖某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印鉴,2017年6月2日。另载明“本人已于2017年6月2日收到此通知”签收人处显示“吴X甲”签字。吴X甲认可落款处系其本人签字。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兹有本单位吴X甲,因劳动合同终止,于2017年7月6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落款显示加盖某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印鉴,2017年7月6日。另载明“本人已于2017年7月6日收到此证明”签收人处显示“吴X甲”签字。吴X甲认可落款处系其本人签字。
4、《协议书》,载明“甲(某保险公司)、乙(吴X甲)双方于2014年7月6日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现甲方决定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并给予乙方三个月经济补偿。……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25815元。双方一致确认,除此项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三、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甲乙双方对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有任何争议。……”落款显示加盖某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印鉴,乙方签字处显示“吴X甲”签字,“2017年7月5日”及手书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合同容完全理解,承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吴X甲认可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并表示其于2017年7、8月收到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25815元。吴X甲另表示,某保险公司人力曾找过其,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但其并未同意,此后签署协议系因某保险公司人力拿了协议要单方解除,并告知其只有签署协议才能获得补偿,故其签署了协议。
吴X甲主张其在2018年春季(记不清具体月份)到某保险公司找领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某保险公司领导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同意恢复;其后于2019年2月致电某保险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未结清的餐补、交通补助,没有提别的。吴X甲就己方主张提举网页打印件,内容为中国移动通话记录详单,显示2019年3月15日,手机号“138********”主叫拨打电话“****”通话1次、主叫拨打电话“****”通话2次。吴X甲主张上述被叫电话号码均为某保险公司办公电话。某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表示吴X甲离职后并未找过其公司。经本院释明,吴X甲表示并无2019年3月前与某保险公司联系的通话记录提交,亦无其他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提交。
2019年4月25日吴X甲以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竞业限制补偿金、超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餐补、交通补、绩效工资、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112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吴X甲的仲裁请求。吴X甲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某保险公司同意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综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见,吴X甲与某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6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双方间针对终止劳动合同事宜签订的协议书中,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约定,且约定除此之外某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吴X甲任何其他费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对劳动关系不再存有任何争议。吴X甲未针对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提举证据,故本院认为协议中上述约定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现某保险公司已依据协议约定向吴X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故吴X甲再行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工资、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餐补、交通补、报销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交通费和餐费的请求,均缺乏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6日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吴X甲于2019年4月25日方提起本案仲裁申请,现其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某保险公司的时效抗辩理由予以采纳。综上,对吴X甲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另,吴X甲主张某保险公司曾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就此指出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为竞业限制约定,经本院审查上述条款项目均非竞业限制约定,故对吴X甲的主张不予采纳,吴X甲未提举其他证据证明某保险公司与其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故其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X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吴X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琰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