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罗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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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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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50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4XXXX。
负责人:盛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被告:罗XX,男,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罗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保险公司诉请:1.判令罗XX向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0776.5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理赔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决罗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保证保险合同名称:《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
二、投保日期:2018年3月23日。
三、投保人:罗XX。
四、被保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五、保险人:某保险公司。
六、保险金额:49938元。
七、每月保费:680.4元。
八、理赔条件:拖欠任何一期的应偿而未偿还贷款达到80天(不含)。
九、违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应付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十、借款合同名称: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合同)。
十一、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3月23日。
十二、借款本金:42000元。
十三、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3日。
十四、借款发放日期:2018年3月23日。
十五、理赔金额:30776.51元。
十六、理赔时间:2019年6月11日。
十七、尚欠保费:2397.73元。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理赔款30776.51元(以30776.5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洪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