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何XX、吴XX与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琼01民终3783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1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女,汉族,住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汉族,住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984089XXXX。
负责人: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XX,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XX、吴XX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6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X、吴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保险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本案的受害者吴俊颖在第二次瞬间事故发生时,已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在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瞬间,人员处于车上还是车外。司乘人员与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本案中,因吴俊颖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该车碰撞到电线杆,同时吴俊颖被抛出车外,该车碰撞电线杆后倾翻,吴俊颖被倾翻车辆碾压死亡。本案可分为两次瞬间事故,第一次吴俊颖碰撞电线杆后甩出车外,第二次为吴俊颖被倾翻车辆碾压死亡。而在第一次瞬间事故中,吴俊颖为车上人员没有争议,而第二次,在其已经被甩出车外那一刻起,吴俊颖已经是车外人,跟其他的普通第三者没有任何区别,此时吴俊颖被车辆碾压,完全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本案的受害人吴俊颖在第二次瞬间事故发生时已离开车体,其不再是本车驾驶员,不再操作和控制车辆,也不再履行司机的驾驶职责,其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者。根据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判断是否为第三者就是看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受害者是在被保险机动车内还是车外。很明显本案吴俊颖在第二次瞬间事故发生时已离开车体,且是在车外被本车碾压,所以吴俊颖已转化为第三者。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的发生。法院在认定是否为第三者时,如果车上人员已转化为第三者且不存在驾驶员故意自杀、自残等骗取保险金的道德行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以从保险公司设立将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目的上看,本案吴俊颖也完全符合第三者身份。第二,吴俊颖在甩出车外那一刻起,跟普通第三人没有任何区别,加上此时吴俊颖又被车辆碾压至死,因此保险公司依法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没有法律规定此处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不能是同一个人,只要有了合法的被保险人及合法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就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故一审法院对保险责任的认定有误,吴俊颖为合法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及国家制定保险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特别是交强险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只要明确了是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者损害,就应得到保险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何XX、吴XX的主张应当全部被驳回。
一、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成立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法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不存在赔偿责任这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不成立。案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何XX,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何XX应对死者吴俊颖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交通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死者吴俊颖自担全部责任,何XX与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案涉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不存在,某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保险第三者的界定应当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标准。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吴俊颖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自己对自己进行赔偿。
二、本案事故受害人吴俊颖被抛出车外,但其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而非第三者,不属于责任险的赔付对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条,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均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外。本案死者吴俊颖事发时为×××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属于本车车上人员,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
三、不存在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判断车上人员的标准是发生事故时是否在车内,吴俊颖事发时为保险车辆驾驶人,事发时在车体内,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亦指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类似案件均认定车辆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四、何XX、吴XX人为将以此事故分解为两次事故,并认为死者吴俊颖属于第二次事故第三者,没有法律依据且逻辑错误。
首先,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为一次事故,不存在二次事故的问题。其次,假设将本次交通事故分解为两次事故,第一次事故吴俊颖不在车外,不存在第三者问题;第二次事故吴俊颖被甩出车外后,车辆内无驾驶人,即意味着本案不存在侵权人,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
五、何XX、吴XX无证据证明死者吴俊颖是在甩出车外后被保险车辆碾压或碰撞致死,死者吴俊颖死因不明,何XX、吴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保险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死者吴俊颖死亡原因不明。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望在交警做的询问笔录、交警事发时拍摄的现场照片,经咨询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死者吴俊颖死于头部与右前车窗剧烈撞击而产生的严重颅脑损伤可能性最大,也可能死于在水中窒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死者家属不同意对死者尸体解剖。何XX、吴XX拒绝解剖致使吴俊颖真正死因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清。本案死者吴俊颖深夜驾驶保险车辆在湿滑路面严重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保险车辆冲出对向车道至田地,以上行为明显不合常理,存在醉酒或者吸食麻醉药品的极大可能,何XX、吴XX拒绝解剖导致死者是否存在醉酒或者吸食麻醉药品的情形无法查明,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清,某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何XX、吴XX已经得到给付,不应再获得其他赔偿。交警认定死者吴俊颖负事故全部责任,无人对其负有侵权责任,对于死者吴俊颖以及何XX、吴XX而言,吴俊颖死亡实属意外事件,其死亡应获得的为意外险的给付,某保险公司事后已经依法在何XX、吴XX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项下赔偿何XX、吴XX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何XX、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0000元,并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某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6日凌晨,吴俊颖(公民身份号码×××)驾驶×××小型轿车,从锦山圩方向往昌铺公路方向行驶,2时许途径文昌市锦山镇乡道南排村路段处,由于吴俊颖驾车沿道路右侧边缘超速行驶时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冲出左侧路外并碰撞路外电线杆,同时吴俊颖从该车右前车窗被抛出车外,该车碰撞电线杆之后发生倾翻,致使该车顶部压住吴俊颖头部,结果造成吴俊颖当场死亡及×××小型轿车和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文昌市锦山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吴俊颖的死亡原因为“车祸伤-死亡”,死亡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69005120180000140号事故认定书,认为此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吴俊颖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并认定吴俊颖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车的所有权人系何XX,何XX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何XX、吴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吴俊颖。何XX、吴XX在庭审中陈述吴俊颖生前未婚且无子。
一审法院认为,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6900512018000014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俊颖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准确,各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一)对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吴俊颖驾驶×××车,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损害后果,且属单方事故,吴俊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吴俊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二)对保险责任的认定。某保险公司对×××车所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为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系基于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俊颖因其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其自行负担全部侵权责任,何XX、吴XX基于负担全部侵权责任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身份,向保险公司主张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何XX、吴XX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取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何XX、吴XX共同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何XX、吴XX主张吴俊颖在二次瞬间事故发生时从司机的身份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的身份,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何XX、吴XX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某保险公司仅对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情况下,依法对第三者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某保险公司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本案中,吴俊颖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拥有与被保险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其虽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车外,但其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其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这一事实并不因驾驶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物理位置的变化而改变,吴俊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人并以此要求赔偿。何XX、吴XX作为吴俊颖的近亲属,以吴俊颖在事故发生瞬间被甩出车外死亡为由主张吴俊颖的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不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何XX、吴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何XX、吴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曼
审 判 员  陈杰林
审 判 员  谭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曼娜
书 记 员  陆 云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