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孙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津01民终4446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主要负责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XX,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改判上诉人减少赔偿3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车辆损失评估结论书评估价格过高,与该公司现场查勘定损差距较大,要求收回残件。被上诉人主张的施救费金额超出天津市收费标准,超出部分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孙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其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孙XX车损142,725元、施救费28,000元、评估费5,561元,合计176,286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XX系冀J×××××、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沧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11月6日,孙XX委托沧县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上述车辆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17日0时至2018年11月16日24时;冀J×××××车辆损失险的承保金额为199,320元,并附加了不计免赔。2018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孙XX司机赵建恺驾驶以上保险车辆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道1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临磴线路口时,与康田忠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冀RT**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认定,赵建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田忠无责任。孙XX为此事故支出施救费28,000元。经某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冀J×××××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果为评估对象扣减残值金额后的损失费用为108,576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XX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孙XX委托沧县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内,涉案车辆因事故受损,某保险公司应依约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车辆损失。孙XX系涉案车辆实际车主,沧县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保险利益由孙XX享有。孙XX主张的施救费属合理支出,应以支持。孙XX主张的鉴定评估费系其单方委托发生,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关于孙XX损失应该扣除无责车辆损失100元的答辩意见合理,应当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孙XX支付车辆损失费108,476元(扣除无责车辆损失100元)、施救费28,000元,共计136,476元。二、驳回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孙XX负担432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481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孙XX提交了涉诉车辆维修票据及清单。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涉诉车辆损失及施救费认定问题。
根据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扣除残值后的评估报告,该公司系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其评估结论应为客观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妥。当事人另提交了相应车辆维修费发票证明其车辆的实际损失,亦可佐证该评估报告的客观性,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涉诉车辆损失数额予以确认。施救费是被上诉人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被上诉人亦提交了相应票据以证实支出上述费用,故上诉人应予以赔付。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炳正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沈雪芳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