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剡XX、曾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甘09民终514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5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
负责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X,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剡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XX,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剡XX、曾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以起诉状请求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剡XX向上诉人递交的保险单、向农业银行敦煌支行出具的个人保证保险贷款申请表,上诉人签发的保险单(保险合同)及农行、剡XX、上诉人三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权利义务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应当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不顾上诉人的利益,有失公允。二、上诉人起诉状中明确列明5项诉讼请求,各项均具体明白。一审中上诉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但判决没有围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审理,做出了不能体现公平的判决。上诉人不能理解“庭审中,经释明某保险公司选择以借款担保合同为还款依据,行使追偿权,因此本案中对保险合同关系不再审查,相关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的论述。法律对法庭释明的项目内容有严格限制,因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法庭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法庭以职权行使没有任何必要和意义。即便如此,也是法庭错误指引,二审应当纠正。三、适用法律不全面,体现在仅适用法律原则,而规避法律规则,违反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竟合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则的原则。本案除适用担保法第十八条(原则)、第三十一条(原则)外,还应当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规定,明确上诉人担保责任和赔偿的范围,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适用了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又不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依法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四、一审没有重视本案主、副合同之间权利义务的牵连关系,致判决错误。本案借、贷、保三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主合同,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合同)、借款申请均系副合同。之间构成了不可分割的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牵连关系,同时也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一审不能同时正确处理并列的多个法律关系属认识错误。五、一审定性错误,本案应当根据上诉人诉讼请求及保险合同的性质确定案由,本案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有关联性,本案应确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确定为追偿权错误,造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判诉讼请求。综上,上诉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冒着潜在的风险,付出保证理赔责任的代价,促成了剡XX与银行贷款合同的成立,提高了剡XX的生活质量水平,增加了银行经济效益,而上诉人无利可图分文不得,请二审查明事实后公正判决。
剡XX、曾XX未作答辩。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24136.69元、利息351.53元,合计24488.22元;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保险费1944.33元;3.二被告共同支付保险金利息587.72元;4.二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4000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合计31020.2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7日剡XX填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载明曾XX与剡XX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8日,人民财险酒泉市分公司制发了保险单,保单号×××,投保人剡XX,被保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鼓楼分理处,贷款金额33000元,保险费23331.96元,保险金额36492.18元,赔偿等待期80天,费率1.776%(月),保费按月交纳,每月648.11元,特别约定第二项载明“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2017年9月21日,剡XX、农业银行敦煌支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剡XX向农业银行敦煌支行借款33000元,借款期限为36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用途为日常生活消费,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以每1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的特别约定为借方提前一个月预约并按提前归还本金的1%缴纳补偿金。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某保险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2017年9月21日,农业银行敦煌支行向剡XX发放贷款33000元。剡XX清偿部分贷款。2018年11月20日,农业银行敦煌支行向某保险公司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还款责任,欠款本金为24136.69元,利息351.53元,本息共计24488.22元。某保险公司当日向农业银行敦煌支行发出理赔确认书,同意理赔,金额为24488.22元。同日,农业银行敦煌支行分别向某保险公司、剡XX发出代偿债务确认书,确认代偿款24488.22元已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另查明,曾XX与剡XX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9月8日,人民财险酒泉分公司制发了保险单,保单号为×××,投保人为剡XX,被保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鼓楼分理处。2017年9月21日,剡XX、农业银行敦煌支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剡XX,贷款人农业银行敦煌支行,保证人某保险公司。依据查明事实,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分理处未实际向剡XX发放借款。实际发放借款的为农业银行敦煌支行,某保险公司亦向该行偿还借款。庭审中,经释明某保险公司选择以借款担保合同为还款依据,行使追偿权,因此本案中对保险合同关系不再审查,相关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第7.1、13.2条约定,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剡XX逾期未还的事实能够证实其部分丧失还款能力,农业银行敦煌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某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偿本息共计24488.22元,有权向剡XX追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笔贷款用途为日常生活消费,曾XX应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无证据证实,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某保险公司要求剡XX、曾XX共同返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4488.22元,该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要求的保险费1944.33元,保险利息587.72元,属保险合同涉及内容,本案中不予审理;律师费4000元,该院不予支持。剡XX、曾XX经该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剡XX、曾XX共同返还某保险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4136.69元,利息351.53元,本息共计24488.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28元,剡XX、曾XX负担26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经一审质证及二审核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1.某保险公司要求剡XX、曾XX支付保险费及保险金利息的诉请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审理;2.某保险公司要求剡XX、曾XX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某保险公司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其一为某保险公司与剡XX、曾XX的保证合同关系,其二为某保险公司与剡XX的保险合同关系。二者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基础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且相对独立,不属于主从合同关系。本案系某保险公司在代为清偿剡XX、曾XX的夫妻共同债务后,基于法定追偿权诉请二人偿还代偿款,且某保险公司在一审明确以担保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因此,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追偿权纠纷并作出相应判处,而对保险合同关系未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妥之处。某保险公司主张在本案中对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一并判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可依法另行主张。至于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的问题。经审查,双方未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且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某保险公司无权要求由对方承担,另某保险公司也未对该项诉请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王振生
审判员 张秀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洋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