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原告袁海斌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城民初字第3231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15

原告袁海斌,男,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3号。
负责人王俊斌,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丽芳,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海斌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尹丽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2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薛利和驾驶原告所有的晋BXXXX、晋BCXXX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06线(大忻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麻玉东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XXXX、晋BQ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利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麻玉东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一次性赔偿麻玉东车辆损失35735元、施救费6500元。原告的车辆因本次事故损失较为严重,经鉴定车辆损失为55330元,并支付施救费、评估费。
原告的晋BXXX、晋BCXXX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两份商业三者险(主车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挂车的责任限额为50000元)、两份机动车损失险(主车限额为199800元、挂车的责任限额为58500元),保险期间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8月26日。
原告认为,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9065元(其中本车车辆损失55330元、赔偿第三方损失42235元、施救费6500元、本车及三者车评估费5000元)。
针对自己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事发时原告车辆驾驶人合法驾驶、原告系晋BXXXX、晋BXXXX挂车辆实际所有人;
保单三份,证明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落款署名李松山的证明一份及李松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晋BXXX、晋BXXXX挂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的保险利益由原告享有;
落款署名麻玉东的收条一份及麻玉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已实际赔偿无责第三者车辆损失35735元、施救费6500元;
晋BXXXX车损评估意见书及评估费发票一张,证明经评估机构评估,晋BXXXX损失为55330元,原告为评估该车损失支出评估费3000元;
晋BXXXX车损评估意见书及评估费发票一张,证明经评估机构评估,晋BXXXX损失为35735元,原告为评估该车损失支出评估费2000元;
晋BXXXX、晋BXXXX挂施救费发票一张,晋BXXXX、晋BXXXX挂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事发后原告为两车分别支出施救费6500元,共计13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原告及第三者车损评估数额偏高,鉴定没有单价表,评估报告中有的配件不需要更换,我方要求重新鉴定。评估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我方不予赔付。另外,原告不是被保险人,本案主体不适格。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19时30分许,薛利和驾驶晋BXXXX、晋BXXXX挂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06线(大忻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06线(大忻线)73Km+300m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麻玉东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XXXX、晋BQ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山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利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麻玉东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一次性赔偿麻玉东车辆损失35735元、施救费6500元,共计42235元。原告为晋BXXX、晋BCXXX号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主车)、两份商业三者险(主车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挂车的责任限额为50000元)、两份机动车损失险(主车责任限额为199800元、挂车责任限额为585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8月26日。
另查明,晋BXXX57、晋BQ2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麻玉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资格证、保险单、落款署名麻玉东的收条一份(附麻玉东身份证复印件)、落款署名李松山(附李松山身份证复印件)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
一、车辆损失。原告提供的大同市天必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可以证实原告车辆晋BXXXX损失为5533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自行委托评估的车损数额偏高并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原告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合法,评估内容客观真实,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没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施救费。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可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其受损车辆支付施救费65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三、评估费。原告提供的评估费发票可以证实原告为确定其车辆损失程度支出评估费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4830元。
关于事故向对方麻玉东车辆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
车辆损失。原告提供的大同市天必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可以证实第三者车辆晋BXXXX损失为35735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自行委托评估的车损数额偏高并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原告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合法,评估内容客观真实,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没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可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其受损车辆支付施救费65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三、评估费。原告提供的评估费发票可以证实原告为确定事故相对方麻玉东车辆损失程度支出评估费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423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参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参保车辆受损,原告因自己车辆受损需支出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64830元,这些都是原告因车损导致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无责相对方合理损失42235元(包括车辆损失35735元、施救费6500元),原告已赔偿第三者,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40235元。另外,为确定事故相对方麻玉东车辆损失程度,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该费用系必要合理费用,被告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被告称原告非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落款署名李松山的证明(附李松山身份证复印件)能够证明原告系晋BXXXX、晋BXXXX挂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的保险利益由原告享有,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所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4830元(包括原告车辆损失费55330元、施救费6500元、评估费3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42235元(包括第三者车辆损失费35735元、施救费650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109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雁琴
人民陪审员  霍雨佳
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祥新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