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叶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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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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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13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6-08-30
原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_x000B_负责人杨俊,该支公司总经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陈任重、李飞,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_x000B_被告叶某,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市。_x000B_上列当事人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任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_x000B_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驾驶牌号为苏EXXXXX的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叶巧玲)沿京沪高速公路XXX号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定区京沪高速公路往南京方向近1200KM-600M处,在向2号车道变道过程中,适逢上海田园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驾驶员虞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大型普通客车在京沪高速公路XXX号车道内行驶,由于被告驾车变更机动车道影响了2号车道内行驶的虞某某车,致使遇情况措施不当的虞某某车车头与被告车车身左侧相撞,两车失控后,分别撞击了中央隔离栏。造成虞某某车上乘坐人简大钊、蔡伟、彭晨死亡,虞某某车上其余人员陈华、俞云琦、赵欣、李克胜、陶锶、崔伟戟、丁丁、陈铮、陈颍、毛琰、严刚、花丽、黄雪雄、刘阳、周俊杰和被告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路政设施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中被告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虞某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措施不当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虞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坐人员均不负事故责任。_x000B_事故发生后,两车车上受伤人员及家属分别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叶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田园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且双方各负连带责任。上述判决后,因被告叶某未履行赔偿责任,田园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_x000B_因田园公司就沪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向原告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6月5日至2011年6月4日,保险限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7万元/人,附加精神损害赔偿险4万元/人。故田园公司赔偿后,向原告提出索赔申请,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理赔,保险金赔偿金额中包括田园公司为被告连带赔付的款项共计XXXXXXX.23元。原告据此取得了代位赔偿的权利,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款项XXXXXXX.23元。_x000B_被告未作答辩。_x000B_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_x000B_田园公司就牌号为沪AXXXXX的大型普通客车向原告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6月5日至2011年6月4日,保险限额为47万元/人,附加精神损害赔偿险4万元/人。_x000B_2010年11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驾驶牌号为苏EXXXXX的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叶巧玲)沿京沪高速公路XXX号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定区京沪高速公路往南京方向近1200KM-600M处,在向2号车道变道过程中,适逢田园公司驾驶员虞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大型普通客车在京沪高速公路XXX号车道内行驶,由于被告驾车变更机动车道影响了2号车道内行驶的虞某某车,致使遇情况措施不当的虞某某车车头与被告车车身左侧相撞,两车失控后,分别撞击了中央隔离栏。造成虞某某车上乘坐人简大钊、蔡伟、彭晨死亡,虞某某车上其余人员陈华、俞云琦、赵欣、李克胜、陶锶、崔伟戟、丁丁、陈铮、陈颍、毛琰、严刚、花丽、黄雪雄、刘阳、周俊杰和被告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路政设施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中被告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虞某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措施不当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虞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坐人员均不负事故责任。_x000B_事故发生后,两车车上受伤人员及家属分别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叶某承担交强险之外的65%的赔偿责任,田园公司承担交强险之外的35%的赔偿责任,且双方各负连带责任。上述判决后,因被告叶某未履行赔偿责任,田园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也为被告叶某连带赔付了部分款项。田园公司之后向原告索赔责任保险保险金,原告核赔后,对于田园公司为被告连带赔偿的部分,经核赔后共计赔付了保险金XXXXXXX.23元。具体为:蔡伟损失赔付276670.93元、简大钊损失赔付204763.24元、彭晨损失赔付188257.66元、严刚损失赔付2824.58元、陈颍损失赔付2056.67元、赵欣损失赔付10623.39元、黄雪雄损失赔付3738.49元、刘阳损失赔付58131.37元、陈华损失赔付244893.07元、陶锶损失赔付2378.81元、李克胜损失赔付53365.13、丁丁损失赔付171551.61元、俞云琦损失赔付8917.79元、陈铮损失赔付2018.38元、花丽损失赔付6607.64元、崔伟戟损失赔付4585.47元。_x000B_原告理赔后,主张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涉诉。_x000B_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代管款凭证、嘉定法院执行庭收到执行款的证明、嘉定法院执行庭收到执行款清单、保险单、赔款计算书、银行转账凭证、权益转让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_x000B_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苏EXXXXX小型轿车与案外人虞某某驾驶的沪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应对事故造成的虞某某车上乘坐人简大钊、蔡伟、彭晨、陈华、俞云琦、赵欣、李克胜、陶锶、崔伟戟、丁丁、陈铮、陈颍、严刚、花丽、黄雪雄、刘阳等人的损失承担在交强险外65%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已经向田园公司理赔了田园公司为被告连带赔偿的款项XXXXXXX.23元,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被告理应向原告赔偿上述款项。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_x000B_被告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款项人民币XXXXXXX.23元;_x000B_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_x000B_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53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_x000B_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敏华
人民陪审员 高 贤
人民陪审员 朱善臣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