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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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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3714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11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雨花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学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代表人胡湘泽。
委托代理人刘滨。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渣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7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凌晨,长沙渣土公司司机欧某驾驶公司重型货车湘A×××××与秦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湘A×××××、常德福城物流有限公司的李某驾驶的湘J×××××(带挂车)三车相撞,三车均受损,且秦某某受伤。雨花区交警作出长公交(2013)认字【0272960】号事故认定,认定湘A×××××车主秦某某负主要责任,湘A×××××司机欧某负次要责任,湘J×××××司机李某不负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后,常德福城物流有限公司花费车辆施救费1660元、货物转运费1700元、修理费7800元。长沙渣土公司垫付7973.5元医药费给秦某某住院用。长沙渣土公司为事故车辆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5%。2014年4月10日,常德福城物流有限公司以长沙渣土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秦某某以及长安保险公司为被告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一)秦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30000元;(二)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14年5月25日长沙渣土公司与秦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长沙渣土公司将此次事故中其享有的保险利益转让给秦某某,由秦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长沙渣土公司车辆与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秦某某的车辆三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受损。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该案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均不相同。某保险公司提出该案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该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向长沙渣土公司、某保险公司索赔,长沙渣土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赔偿了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损失,长沙渣土公司主张某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长沙渣土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50元,由长沙渣土公司负担。
长沙渣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调解书并未体现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索赔,而且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得到了全额的赔偿;2、长沙渣土公司通过秦某某向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间接赔偿。请求依法改判。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2014)雨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由长沙渣土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2014)雨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明确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即放弃了对长沙渣土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长沙渣土公司上诉称调解书并未明确上述事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长沙渣土公司现起诉认为其通过秦某某向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间接赔偿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另(2014)雨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秦某某赔偿常德福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也不能证明此赔偿项目中包括长沙渣土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故长沙渣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雨花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建新
审 判 员  卢 苇
代理审判员  钟宇卓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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