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王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08民终2727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负责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荣XX,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公司不承担不合理的损失赔偿54752元。主要理由是: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数额依据不足,车辆损失项目价格明显偏高,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应以上诉人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认定的数额为准。二、本次事故发生的施救费过高,票据未注明施救距离等相关信息。
被上诉人王X辩称,车辆损失是实际修复的数额,而且上诉人一审未就车损提出鉴定申请。关于车辆施救费用,是正规公司进行的施救,数额是否过高不是我们可以控制的。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上诉人给付保险赔偿款70552元,并由上诉人支付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原告系辽HXXX2E/辽272E(挂)货车车主,2012年10月23日开始,原告将其货车挂靠案外人盖州市凯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名下经营运输业。2014年10月22日凯迪公司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涉案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主车三者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挂车为人民币100,000.00元,主车车损险限额为185,000.00元,挂车为80,000.00元等……。保期1年。2015年10月15日23时20分许司机吴登海驾驶涉案货车行驶至G6高速公路2644M+970M,由东向西行驶时侧翻于高速公路右侧排水沟内,造成所驾的货车受损,所载货物受损,形成一起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兴和大队确认,司机吴登海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路产损失8,960.00元,施救费5,000.00元,吊车费5,000.00元,合计18,960.00元,原告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涉案货车原告花修车费及配件费人民币51,592.00元,合计70,552.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保险理赔款,被告只从交强险付原告财产损失款人民币2,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另查,2016年3月30日,被告为涉案货车出具了1份机动车保险损失确认书,确认涉案货车维修费8,860.00元,但无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有的涉案货车以凯迪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并在保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在涉案货车投保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关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保险限额,应予支持。被告称“,原告的修理费过高,应按其出具的确认书的数额赔偿,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维修费收据,并无不当,且被告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无原告及凯迪公司签名”,属其单方行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又未向本院申请对涉案货车的修理费进行评估,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已从交强险中支付原告财产损失,应予扣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X人民币68,552.00元(陆万捌仟伍佰伍拾贰元整,其中:路产损失费8,960.00元,施救费10,000.00元,修车配件费51,592.00元,扣除交强险支付的财产损失费2,000.00元)。二、上述一款给付义务,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逾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有的涉案货车在上诉人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现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关于车辆维修费用,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关票据及修理明细证明损失数额,上诉人虽认为该费用过高,应以其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为准,但由于该确认书是上诉人单方行为,没有经被上诉人确认,且至一审庭审期间才向被上诉人出具,故该确认书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提供的票据的证明效力。关于施救费问题,被上诉人提供了发票证明,上诉人虽认为费用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施救费是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永威
代理审判员段建勇
代理审判员杨名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睿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