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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甲与杨X,某保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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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47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 民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6-12-19

原告:谭X甲,男,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乙,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男,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负责人:宾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丙,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X甲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乙,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宾X、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丙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资金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时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杨X原来担任某保险公司经理期间,由于公司缺流动资金,找原告借款40万元,并于2014年7月18日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1月18日偿还,但至起诉时只偿还了20万元,尚欠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陈述在起诉后被告杨X又偿还了4万元,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资金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时止)。
被告杨X未作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杨X是否向原告谭X甲借款,是否偿还,某保险公司不清楚;2.某保险公司是上市公司,从未存在缺少流动资金的情况,原告诉称某保险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被告杨X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谭X甲借款40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谭X甲同志人民币40000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限于2015年1月18日归还。此借款用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石柱支公司流动资金(此处加盖有某保险公司的印章)。借款人:杨X,2014.7.18”。2.借款后被告杨X先后向原告谭X甲偿还了借款本金240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60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谭X甲与被告杨X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杨X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谭X甲的借款本金400000.00元,原告谭X甲自认已收到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240000.00元,被告杨X还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0元。被告杨X未按时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约定,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时止。
关于原告谭X甲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被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杨X系共同借款人,但根据借条的记载,本案借款人是杨X,某保险公司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条的效力只及于出借人谭X甲和借款人杨X。2.被告某保险公司也不是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条款,某保险公司也没有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字盖章。3.本案借款由原告谭X甲交付给被告杨X,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收到借款,也未使用该借款。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既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借款保证人,也未实际使用该借款,既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X甲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清偿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谭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被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毅
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
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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