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重庆市中国旅XX(集团)有限公司,乙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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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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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8837号 旅游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6-11-02
原告:赵XX,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国旅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3XXXX。
法定代表人: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XXXX。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重庆市中国旅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旅)、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朝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重庆中旅的委托代理人张X、乙、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重庆中旅支付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0元;2、被告甲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重庆中旅返还赵XX因何光德未履行旅游合同价款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赵XX与何光德等6人参加重庆中旅组织的泰国普吉五日游旅行团,并与其签订了《团队出境游旅游合同》。何光德依约向重庆中旅支付团费。重庆中旅作为投保人,为赵XX、何光德等其他旅行团人员向甲保险公司购买《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0元。2015年10月18日凌晨,何光德到达普吉岛后的次日,何光德因心脏病突发猝死于酒店。何光德父母均已去世,赵XX与何光德系夫妻关系,无子女。何光德去世后,赵XX曾在重庆中旅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往甲保险公司要求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赵XX保险赔偿金100000元,但甲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何光德并非意外事故,而是心脏病突发为由拒绝支付。但是重庆中旅向赵XX推荐并代为购买旅游意外险时并没有对该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及解释,购买保险后中重庆中旅及甲保险公司没有给赵XX任何保险合同及条款。
被告重庆中旅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重庆中旅无违约行为,旅游合同第22条规定涉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指出保险产品的名称、保险人。投保人为旅客本人,并不是重庆中旅。何光德的去世系自身疾病造成的,不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何光德去世后重庆中旅尽到了自身的义务。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请求重庆中旅违约为旅游纠纷,甲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要求甲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甲保险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赵XX、何光德等六人与重庆中旅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015年10月18日,结束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团费每人2000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旅游费用支付时间2015年10月17日。合同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出境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产品名称为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人(人民币),保险费10元/人(人民币)。具体保险细则和索赔须知按保险公司规定执行。
另外合同还约定其他责任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XX、何光德等六人向重庆中旅支付团费每人2000元和每人10元的保险费。
2015年10月17日晚上,赵XX、何光德等人到达泰国普吉岛后入住酒店。2015年10月18日08:00,泰国皇家警察从无线电举报知晓有人死亡在酒店床上,死亡地为奈娜酒店517号,奈娜路,巴东区,加图县,普吉府;泰国皇家警察收到举报信息后威拉鹏警中校立即带领有关警员前往调查,调查时发现尸躺仰卧床上穿短裤衬衫,经调查死者无任何伤口或打斗的痕迹或财产金钱损失的证据,确认死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编号E48287358,姓名:何光德先生。警方最终调查确认死者为自然死亡与谋财害命无任何关联,警方将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善事手续。2015年10月18日,泰国芭东市政府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何光德的死亡病因为心脏病特发/急性心脏骤停,死亡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凌晨05:00。
另查明,何光德与赵XX系合法夫妻关系,无子女,其父母何南森、罗玉国都已去世。
审理中,赵XX陈述,2015年10月17日晚到达泰国普吉岛后,何光德和赵XX等共4人一起到酒店附近一家餐厅吃夜宵饮酒,约泰国当地时间凌晨3点多就回房休息,泰国当地时间早晨月07:00赵XX起床发现何光德全身冰已不省人事。何光德生前爱喝酒,多病缠身如高血压、心脏病等。2015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后,被告重庆中旅并未对何光德、赵XX等人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的免责条款进行提醒和解释。被告重庆中旅则认为,投保人为何光德、赵XX,重庆中旅在为何光德、赵XX签订保险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自身的义务,且在事发后也协助何光德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团队出境游旅游合同、保险合同、执勤笔录、死亡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赵XX与被告重庆中旅签订的合同中,何光德、赵XX等人委托被告重庆中旅为其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为: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也明确为具体保险细则和索赔须知按保险公司规定执行。何光德、赵XX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向被告重庆中旅支付了委托购买保险的保险费每人10元,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被告重庆中旅也按照合同约履行了为何光德、赵XX购买保险的义务。而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及提醒的义务不属于被告重庆中旅义务。原告赵X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重庆中旅在本次旅游服务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和给原告赵XX造成损失的证据。所以原告赵XX请求被告重庆中旅支付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XX请求被告重庆中旅返还给原告赵XX因何光德未履行旅游合同价款2000元,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赵XX以旅游合同纠纷诉讼被告甲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