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黄XX,重庆佳东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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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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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882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6-11-22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3民初4882号
原告某保险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XXXX。
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杏,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佳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1。
法定代表人李冬。
被告黄XX,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李莲华,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李冬,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佳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东建材公司)、黄XX、李莲华、李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兴华、姚天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来庆、陈思杏和被告李莲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东建材公司、黄XX、李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某保险公司基于与佳东建材公司、黄XX、李莲华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合同》,与佳东建材公司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佳东建材公司立即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赔付的本金42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以逾期还款金额42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黄XX、李莲华、李冬对上述欠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被告佳东建材公司未答辩。
被告黄XX未答辩。
被告李冬未答辩。
被告李莲华辩称,李冬是李莲华的侄儿,李莲华并不知晓李冬及被告佳东建材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的情况。李冬只是曾经告知要用李莲华的房屋去贷款,房屋产权证也在李冬处。李冬有一天来李莲华家中,带李莲华去李冬工厂里参观,然后就把李莲华带到工商银行万盛支行,让李莲华签署了一份合同,李莲华未看清楚就签字了。现李莲华没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如下:
借款人:佳东建材公司。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
保证保险人:某保险公司。
担保人:黄XX、李莲华。
借款金额:120万元。
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保证保险情况:佳东建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借款,并因该借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约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绝对免赔率为30%。保险人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之日起,有权就已向贷款人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投保人追偿。若佳东建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佳东建材公司须向某保险公司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担保情况:黄XX、李莲华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合同》中约定,黄XX、李莲华就某保险公司对佳东建材公司的追偿权为佳东建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某保险公司为追偿债权和本合同项下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担保方式:黄XX、李莲华对佳东建材公司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与佳东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上述担保范围内的一切债务,黄XX、李莲华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某保险公司清偿。
欠款及代偿情况: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在按约向借款人佳东建材公司发放了借款后,佳东建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嗣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向某保险公司发出保险索赔申请书,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欠款60万元的70%即42万元。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将赔款42万元转账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
本院认为,佳东建材公司、某保险公司、黄XX、李莲华签订的《保证保险追偿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向佳东建材公司发放贷款后,佳东建材公司未按约还款,某保险公司基于保证保险关系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承担了保险赔付责任,有权向借款人佳东建材公司进行追偿,并有权要求佳东建材公司按照追偿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黄XX、李莲华亦应当就某保险公司对佳东建材公司的追偿权为佳东建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即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追偿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黄XX、李莲华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黄XX、李莲华应当就佳东建材公司对某保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黄XX配偶李冬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李冬并未作为保证人在追偿合同上签名,其并非保证人,但李冬系佳东建材公司的法人,应当知晓黄XX就某保险公司对佳东建材公司的追偿权提供保证的情况,故黄XX对某保险公司的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李冬应在与黄XX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佳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4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黄XX、李莲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李冬对被告黄XX上述第二项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9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3612元,由被告重庆佳东建材有限公司、黄XX、李莲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娟
人民陪审员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姚天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