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景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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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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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226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5-11-12
原告内蒙古景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石X,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钢,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保险公司,驻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赵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宇,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刚,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景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景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将旅游运输事宜交由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该公司安排豫AXXX36金牌客车负责此次的运输合同义务。驾驶员为尼文杰。2011年6月6日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境内沿X560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6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尼文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受害人王红霞提起诉讼后,(2013)呼民二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向王红霞支付1680359元,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40万元。原告至此确认作为旅游辅助者的被告以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某保险公司是新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故其应在承保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现有证据不确实充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将旅游运输事宜交由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该公司安排豫AXXX36金牌客车负责此次的运输合同义务。驾驶员为尼文杰。2011年6月6日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境内沿X560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6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尼文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致使原告内蒙古景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对受害人王红霞承担了1703695.5元的赔偿责任。豫AXXX36金牌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1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1日24时止。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703695.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另行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经营许可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医疗费票据、收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尼文杰驾驶的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所有豫AXXX36金牌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内蒙古景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了1703695.5元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属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作为侵权方的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和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与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另行达成调解协议。故某保险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险承保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承保限额内赔偿原告内蒙古景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王红霞的各项费用总计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54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振环
审判员 :任福
陪审员 :侯茂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