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刘XX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郴民三终字第182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1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周外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章文,男,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21时45分许,刘XX驾驶湘LXXX58小型轿车搭乘王争惠从安仁县灵官方向驶往安仁县城老大桥方向,当行驶至安仁县清溪镇桥南加油站红绿灯处路段时,因越过分道线,撞到了贺恒日停放在红绿灯处正在等红灯的湘AXXX63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王争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公交认字(2014)第05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贺恒日、王争惠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车被拖至郴州维修。刘XX共花拖车费3000元、湘AXXX63车辆维修费为80,591元,湘LXXX58车辆经被告某保险公司车辆损失确认书认定,总损失为173,327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11,098.9元(刘XX已得到赔偿),实际损失为62,228元。原告刘XX的损失共计145,819元。刘XX驾驶的湘LXXX58小型轿车于2013年11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药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79,8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承保险种。保险期限自2013年11月4日零时起至2014年11月3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同时查明,湘LXXX58小型轿车车主为刘XX,刘XX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有效期限为6年)。该驾驶证于2013年1月5日因交通违章扣除3分,2013年7月30日交通违章扣除3分,共计扣除6分。按规定,该驾驶证应在2013年11月19日前接受审验。刘XX于2014年11月3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了审验。湘AXXX63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贺恒日,贺恒日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刘XX向某保险公司请求理赔,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刘XX财产损失146,519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为:刘XX持有A2型驾驶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期审验,对刘X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免赔。刘XX认为,其持有A2型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因违章扣分,未按期审验,在购买保险时已向某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该保险公司对此也知情,且继续与刘XX签订了保险合同。现刘XX的驾驶证于2014年11月3日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了合格审验,不存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之情形。对于“未按规定审验”的文义解释有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对刘XX的损失,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某保险公司认为,刘XX持有A2型驾驶证,该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因交通违章被扣6分,刘XX未按期审验,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项第六条(七)项之规定: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拒赔。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负责条款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刘XX持有A2型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因违章扣分,逾期未进行审验,应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其行为作出处罚。事故发生后,刘XX于2014年11月3日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了驾驶证的审验。某保险公司以刘XX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故对刘X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本案刘XX认定的损失项目、赔偿标准:1、湘AXXX63车辆维修费80,591元;2、湘LXXX58车辆损失费62,228元(车辆定损总金额173,327元-车辆残值金额111,098.90元);3、拖车费3000元;4、换轮胎费,刘XX诉请700元,因刘XX未提供购买轮胎的票据,依法不予以认定。以上合计145,819元。
本案的赔偿方法: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该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刘XX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贺恒日、王争惠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依法予以采信。刘XX驾驶的湘LXXX58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承保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刘XX的损失未超过投保险种应赔付的限额,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刘XX的财产损失145,819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XX财产损失费145,819元。上述理赔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至安仁县人民法院兑现款账号(开户行: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90040001670700272012,户名:安仁县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案由错误,程序不当。本案争议为保险合同能否赔付、按何标准赔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1、本案的格式条款不存在理解争议。2、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其未按期审验,在购买保险是已经告知上诉人,完全违背法律事实。3、被上诉人是有多年驾龄的人,完全知道其应当按期年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XX答辩称,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格式条款存在理解争议,刘XX2014年11月对驾驶证进行合格审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刘XX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将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一并交付给汽车销售商,由汽车销售公司代为购买保险。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刘XX就其损失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产生的纠纷,本案应为保险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免赔。本案中,被上诉人刘XX持有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有效期为6年,在有效期内因违章扣分,逾期未进行审验,其于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了驾驶证的审验。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予免赔,本院认为,因该合同条款约定系免除保险公司部分赔偿责任的条款,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上诉称其在本案中不负责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云
审 判 员  谢末钢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龙旭力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