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周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113民初4056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女,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与被告周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共计55134.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共计1550.0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5134.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8日通过陆金服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出借人向被告提供人民币120000元,借款期限为36期。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当投保人(被告)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未还,则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出借人)对剩余全部款项进行理赔,理赔后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并支付违约金。后出借人依约向被告发放款项,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18年4月30日,原告代被告向出借人清偿全部款项,履行了保证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周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被告因日常生活消费,通过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陆金服公司)分别同张芙蓉、黄雁、王岩英、陈宇之、文化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出借人分别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元、8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120000元;借款年利率8.4%,借款期限为36个月,起息日为2016年4月9日;同时约定每月9日由被告向出借人分别返还借款本息315.21元、2521.70元、315.21元、315.21元、315.21元。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出借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
同日,被告投保某保险公司,以《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为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上述款项提供保证保险,保单号为13694532600003200352。每月保费率0.76%,每月保险费金额912元;保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未还,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借款合同出借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的应交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X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2016年6月13日,张芙蓉将借款债权本金余额9507.87元以9513.08元的价格转让给钱诗平。2016年6月11日,黄雁将借款债权本金余额76062.87元,以761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柯征;柯征又于2016年7月5日,将转受的债权本金余额76062.87元,以76524元的价格转让给吴铮。2016年6月10日,王岩英将借款债权本金余额9507.87元,以9512.29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学聪。2018年3月17日,陈宇之将借款债权本金余额4473.69元,以4546.89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文进。
2018年2月9日后,被告未再依约向债权人还款。2018年4月30日,某保险公司向钱诗平、吴铮、陈学聪、徐文进、文化理赔:借款本金53682.91元、利息1268.25元、罚息183.03元,共计55134.19元。截止理赔之日,依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1550.04元及违约金。因此,某保险公司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2016年4月8日,被告通过陆金服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原告签订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有原告向本院出具的陆金服公司的相关证据、被告签字的投保单为凭,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因未按两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依约向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原告理赔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支付逾期保费、承担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比率按年利率24%计算,虽然降低了双方约定的计算违约金的比率,但仍然高出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修正。因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也致本案无法组织其质证与调解,因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周XX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本息55134.19元;
二、判令被告周XX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550.04元;
三、判令被告周XX以55134.19元为基数,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2.25%计算;
四、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雨欣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