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等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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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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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民初4645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武陟县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梁XX,男,汉族,住武陟县。
原告: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698XXXX。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荆XX、雒XX,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0533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河南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XX、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XX、雒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X、瑞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39365元、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12000元,共计1548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梁XX登记在原告瑞通公司名下的豫H×××××/豫H×××××号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含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2019年3月21日,该车行驶至省道××××组路段时发生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部门处理,确定该车驾驶员郝军旗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某保险公司辩称,1、依法核实事故车辆行车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是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赔事由的情形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合法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赔付。2、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3、原告鉴定车辆损失过高,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且原告车辆系2015年购买使用,保险限额190000元,车损高于车辆的现存价值;被告要求法院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并应当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证明其车辆实际的修复损失。4、诉讼费、鉴定费等鉴定损失不属于某保险公司的承担范围,被告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梁XX登记在原告瑞通公司名下的豫H×××××/豫H×××××号半挂车的牵引车(豫H×××××),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含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2019年3月21日,郝军旗驾驶豫H×××××/豫H×××××号半挂车行驶至省道××××组路段时,与陈瑞驾驶的鄂F×××××/鄂F×××××号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郝军旗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部门处理,确定驾驶员郝军旗、陈瑞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救援自己的事故车辆,支出施救费12000元。之后,由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致使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被告某保险公司的申请,依法对原告事故车辆牵引车的损失价值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牵引车的损失价值为:135320元,为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出鉴定费4800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以及原、被告所举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登记在原告瑞通公司名下的豫H×××××/豫H×××××号半挂车的牵引车(豫H×××××),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含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事故车辆的牵引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也属于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项,被告应承担赔付责任。由于原告支出的施救费包含有对挂车施救的费用,且事故车辆的挂车未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故原告主张的施救费依法应扣除对挂车施救的部分费用;参照相关案件的裁判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施救费为9000元。至于被告辩称的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XX1433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梁XX负担26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3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明达
审 判 员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苗 媛
法官助理梁永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