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与贾XX、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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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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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560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八层。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贾XX,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钊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负责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贾XX、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乙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中远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钊XX、蒋XX,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223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关永强驾驶原告承保的豫A×××××号车辆在京××机场××处与贾XX驾驶的豫L×××××(豫LXXXXX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四车受损,多人伤亡,经交通警察认定,此次事故中贾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三被告拒不配合处理豫A×××××车辆损失的赔偿事宜。豫A×××××车辆的被保险人在原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其向原告申请代位赔偿,原告支付了豫A×××××车辆损失的保险金2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三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中远物流为涉案车辆豫L×××××(豫LXXXX挂)所有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豫L×××××(豫LXXXX挂)保险人,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22300元。
被告贾XX辩称,豫L×××××号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该车的实际车主为周华伟,该车挂靠在被告中远物流公司,被告贾XX系周华伟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从事雇佣活动,故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款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应当由车辆的实际车主周华伟来承担。
被告中远物流辩称,被告中远物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将豫L×××××号车辆出卖给周华伟,周华伟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被告中远物流作为卖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豫LXXXX挂的实际车主是周永华,中远物流与周永华之间系挂靠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挂车在运营中发生事故由实际车主周永华承担赔偿责任。豫L×××××号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实际车主和侵权人承担。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贾XX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在实习期内,依据保险条款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故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审核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是否合法有效且经过年检,否则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事故系四辆车辆相撞,法院在判决时应扣除另外两辆无责车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责赔付。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其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2日19点19分,被告贾XX驾驶豫L×××××(豫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K691西半幅时,与周贺同驾驶的豫S×××××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豫S×××××号小型客车又与关永强驾驶的豫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豫A×××××号小型客车又与任泽建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豫S×××××号乘车人周俊浩抢救无效死亡,杜建山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XX负事故全部责任,周贺同无责任,关永强无责任,任泽建无责任,周俊浩无责任,杜建山无责任。被告贾XX驾驶的豫L×××××(豫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登记在被告中远物流名下,豫L×××××号的实际车主系周华伟,豫LXXXX挂车辆的实际车主系周永华。被告贾XX系周华伟的雇员,事故发生时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豫L×××××号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豫LXXX9挂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
豫A×××××号车辆系郑州环球通专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服务公司)所有,该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后,豫A×××××号车辆在河南世纪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为22300元。河南世纪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环球服务公司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主**光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保险金,2019年10月11日,甲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环球服务公司支付理赔款22300元。环球服务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将请求第三者赔偿车辆维修费的权利转让给甲保险公司,由甲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案外人周贺同、王娟对涉案事故于2019年8月7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豫0192民初3649号判决书,判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周贺同、王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4582.59元,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该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费用限额内赔偿豫A×××××号车辆的车辆损失2000元。交强险财产费用限额已用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贾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对豫A×××××号车辆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贾XX驾驶的豫L×××××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豫A×××××号车的车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因原告甲保险公司已经基于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对豫A×××××号车辆的损失向环球服务公司赔付了保险金22300元,故原告能够代环球服务公司之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的金额以原告甲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环球服务公司的22300元为限。因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费用限额已用尽,且原告甲保险公司主张的22300元未超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履行(2019)豫0192民初3649号生效判决后的商业三者险下余的赔偿限额,故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余额内向原告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2300元。因原告甲保险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已经赔付了相应的保险金,故其主张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自立案之日(2019年12月26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向甲保险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223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因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3649号判决书中认定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仍应承担赔付责任,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此事故中系四辆车辆相撞,应扣除无责车豫S×××××号车辆及豫A×××××号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责赔付,因贾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向原告甲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车辆维修费后其可另行向承保其他两辆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故对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223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甲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被告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