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徐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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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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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3民初3619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负责人:洪XX。
委托代理人:戚XX、叶XX(特别授权),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女,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为与被告徐X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代偿款217697.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婧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并明确:因利息计算标准发生调整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徐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系由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徐X通过该平台进行融资,并与平台签订《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2015011版/融资人版)》,载明:“……2.3本平台通过融资人的授权,可视情况选择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如购买上述保证保险,其被保险人即为投资人,融资人在此处申明同意确认。……融资人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的,除应按《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自借款逾期之日(到期还款日第二个自然日)起在逾期未付款项(包括逾期未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上每日额外支付融资费率150%的罚息,直至清偿为止。除上述约定外,融资人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同时,王亚飞、董翠芬、谢小峰、陆红光等人作为投资人,与平台签订《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2015011版/投资人版)》,载明:“……2.3投融资平台经过融资人的授权,可视情况选择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如购买上述保证保险,其被保险人即为投资人,投资人在此处申明同意确认。如投资人不同意作为上述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则请停止继续使用投融资平台,否则视为接受。……3.5您了解并同意:若上述融资项目由平台推荐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保障的,投资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的授权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申请理赔时将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以获得理赔,并在获得理赔后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2018年6月1日,徐X为王亚飞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约定:1、合同金额为200000元,保费10909.07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2日0时至2019年5月29日24时。2、根据项目编号为:000001152065-1至000001152065-4的借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及投资人版)及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约定,全体保险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的授权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3、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一致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宁波银行(自建平台到期清算户),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04,即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理赔款。4、本保单被保险人为王亚飞、董翠芬、谢小峰、陆红光。
2018年6月2日,徐X与王亚飞、董翠芬、谢小峰、陆红光签订借款协议,并由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贷关系证明,明确:王亚飞、董翠芬、谢小峰、陆红光在平台融资项目(编号:优选投资项目【0700100118003544】)下通过平台借款给徐X;融资期限363天,起息日2018年6月2日,到期日2019年5月29日,预期投资收益率8.8%。其中王亚飞投资本金70000元,预期投资利息为6194.22元;董翠芬投资47000元,预期投资利息为4158.97元;谢小峰投资15000元,预期投资利息为1327.33元;陆红光投资68000元,预期投资利息为6017.24元。融资期限届满后,徐X未能按约归还投资本金并支付预期投资利息。
2019年5月30日,某保险公司出具《损失确认书》,明确:经保险公司勘查,确定2019年5月29日徐X贷款到期未归还,造成被保险人直接损失为217697.76元。同日,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作出《保险出险通知书(兼索赔通知书)》。2019年6月4日,某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指定理赔账户。同日,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债权转让后,徐X至今未履行代偿款的归还义务,遂成讼。
本院认为,《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2015011版/融资人版)》《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2015011版/投资人版)》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徐X通过平台与王亚飞、董翠芬、谢小峰、陆红光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原告投保了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6月2日0时至2019年5月29日24时。在被告徐X未能按时归还融资本金及预期利息的情况下,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并获得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从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217697.7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该损失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徐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X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 婧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