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薛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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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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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民初252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张北县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张北县。
负责人: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XX,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X,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张北支公司)与被告薛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财险张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张北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57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4日18时30分,许旺驾驶冀G×××××号车在张北县与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公司交口处等红绿灯时被薛XX驾驶的冀G×××××追尾,本车右后部有损。经交警认定,薛XX负全部责任。后许旺向我司报案,要求我司赔偿其车辆全部损失82620元。原告向许泽强(冀G×××××车主)支付了保险理赔款,按照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薛XX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我司在交强险无责代赔项下赔偿薛XX人伤损失4900元,薛XX妻子同意将人伤损失金额抵存向薛XX的追偿金额,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5720元。现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薛XX辩称,原告主张的高,我应赔偿,但现在没有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4日18时57分左右,薛XX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桦皮岭与伊利东路交叉处时与前方同向许旺停驶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薛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XX负全部责任,许旺无责任。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确定冀G×××××号车辆损失为81620元,施救费1000元,冀G×××××号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某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付范围内应赔偿薛XX4900元,薛XX同意此款抵冲应赔偿的车辆损失。冀G×××××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赔偿冀G×××××号车辆损失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薛XX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对冀G×××××号车辆损失的确定,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薛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代位赔偿车辆损失款75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某保险公司负担61元,薛XX负担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