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毛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003民初5169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男,汉族,住许昌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毛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45792.56元,未付保费4058.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45792.56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毛XX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客户授权委托书两份、借款凭证一份。证明:1、被告毛XX2015年2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许昌许继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6万元贷款期限36月。中国农业银行许昌许继支行向被告支付贷款6万元,被告向农业银行许昌许继支行出具借据一份;2、被告毛XX在2015年2月12日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授权中国农业银行许昌许继支行在被告个人账户内向原告每月支付保费。
第二组证据:投保单一份、保险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2015年2月11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出具保单编号为13294972600001929475的保证保险单,投保人毛XX,被保险人中国农业银行许昌许继支行,每月保费1140元,保单特别约定第3项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的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的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
第三组证据:保险赔款确认书一份。证明:1、因为被告毛XX逾期未偿还贷款,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许昌许继支行进行理赔,农业银行许昌许继支行在2016年4月1日收到原告的理赔金45792.56元。
第四组证据:毛XX交易明细查询单一份、追偿金额明细一份。证明:截止2019年9月25日,毛XX尚欠理赔金45792.56元、保险费4058.34元、违约金38270.03元。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为向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支行处贷款,向原告购买保证保险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71340元,同时约定如投保人逾期归还贷款,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未偿还的全部贷款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后,如投保人未向保险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有权自赔偿当日起至投保人清偿完毕止,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015年2月12日,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支行借款60000元,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8.4%,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浮动利率参照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按照贷款人相关政策执行。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
2016年1月12日,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代被告向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支行清偿借款本息共计45792.56元;被告每月固定保费为1140元,自2016年1月12日开始逾期,当期仅交纳保费121.66元,自逾期之日2016年1月12日至理赔之日2016年4月1日共计3月20天,保费为1140元*3+1140元/30*20-121.66元=4058.34元,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支行申请贷款,并以在原告处投保个人银行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作为担保,因被告未按约定返还贷款,致使原告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代偿贷款本息,原告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原告代偿贷款本息的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支行出具的保险赔款确认书为凭,应予认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代偿款45792.5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费每月为1140元。被告截至理赔之日2016年4月1日共拖欠保费共计4058.34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原告向银行代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投保人未向保险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有权自赔偿当日起至投保人清偿完毕止,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已超出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限制利率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违约金的数额以45792.56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45792.56元、未付保费4058.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45792.56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胜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琳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