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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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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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3民初439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张XX,男,汉族,大学文化,广告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804。
负责人:苗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男,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
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9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标的车在我司投保车损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无商业车损险的拒赔免赔情形下,我司在车损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冀J×××××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张雪林,原告与张雪林系夫妻关系,原告张XX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冀J×××××号车以原告张XX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83581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1日零时至2020年8月1日零时。
2019年12月9日16时11分,原告张XX驾驶冀J×××××号车在黄骅市津汕高速跨线桥与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冀J×××××号车因交通事故受损,由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公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冀J×××××号车车损为59976元,鉴定费3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否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张XX的损失为:
1、车损59976元(依据鉴定报告予以确认);
2、鉴定费30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予以确认)。
以上损失共计62976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作为冀J×××××号车的实际所有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属被告保险责任。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系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否认,故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冀J×××××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的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9976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6297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赔付原告张XX保险金共计629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迟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