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远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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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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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9401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连云港远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蒲XX(实习律师),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陈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远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迈公司)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蒲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各项损失180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7日,原告远迈公司向被告
某保险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车辆为苏GXXXXX。2019年7月16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事故发生后,经核算,相关费用如下:医疗费4023元,施救费9700元,评估费7590元,车辆修理费151800元,共计173113元。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进行理赔,但被告拒绝理赔,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被告的拒赔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处。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公估报告认定的涉案车辆损失过高。车上人员险部分应当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23时10分许,苏晓晨驾驶苏GXXXXX号车沿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到1438K+810M处,与顺行的于连柱驾驶的鲁QXXXXX/鲁QXXXXX号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苏晓晨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苏晓晨负事故全部责任,于连柱无责任。事故产生施救费9700元。驾驶员苏晓晨住院治疗1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023元。原告已赔偿苏晓晨各项损失共计11491元。
另查明,苏GXXXXX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405450元)、车上人员险(司机)(责任限额1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苏GXXXXX号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142545元(已扣残值426.11元),评估产生评估费759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所举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医疗发票、出院记录、保险授权书、收条、公估报告、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全面履行。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苏GXXXXX号车经评估的车辆损失142545元及施救费97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评估费7590元为确定事故损失必然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事故造成驾驶员苏晓晨受伤,苏晓晨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原告已赔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车上人员险(司机)责任限额内赔付。苏晓晨因受伤住院13天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023元,护理费1300元(100*13)、营养费390元(30*13)、伙食补助费520元(40*13)、误工费2044元(57393*13/365)、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上述费用共计8477元,扣除对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部分4544(1000+1300+2044+200)后,余款393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上述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共计156178元(142545+9700+3933)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连云港远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56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0元,被告负担325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XXX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附,案款缴纳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32050165153609666999-007633,开户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