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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702民初14107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黄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龙,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柯彦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纯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XX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刘俊龙、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18年12月14日8时38分许,原告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兴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驿城区兴业大道铁路北,与在道路中间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青振明发生碰撞,该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和青振明受伤。青振明受伤后被送往驻马店肿瘤医院进行抢救,后因伤情过重又转到驻马店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本次事故经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原告与青振明及其家属协商,并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一次性支付青振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000元。原告实际共支付青振明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631706.75元。出院后,青振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原告系豫Q×××××小型轿车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向青振明垫付1万元医疗费。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款1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同意向原告方理赔。2、伤残等级过高。3、仲裁之后,原告未向我公司索赔,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4日8时38分许,在驻马店市××城区××大道横铁路北,黄XX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兴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在道路中间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青振明发生碰撞,致青振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XX负事故全部责任,青振明无事故责任。
黄XX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其驾驶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黄X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向青振明垫付医疗费10000元。
青振明受伤后,被送到驻马店肿瘤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706.75元。又被送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黄XX妻子邓喜梅先后向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为青振明交纳医疗费78000元。后青振明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评定,该所2019年7月29日出具驻申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44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青振明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事故发生后,因青振明昏迷,申请人吴雪荣(青振明之妻)、青志友(青振明之子)、青志全(青振明之子)与被申请人黄XX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就青振明的交通事故达成协议,申请人因此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青振明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以及青振明若构成伤残等级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和青振明若因交通事故身故所产生的其他一切经济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203000元。吴雪荣、青志友、青志全出具收条2张载明,2018年12月27日,吴雪荣、青志友、青志全收到黄XX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03000元、收到黄XX赔付青振明医疗费347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本案中,豫Q×××××小型普通客车投保有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本院应予支持。黄XX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青振明定残时61周岁,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63365.77元(31874.19元/年×19年×60%),已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又黄XX个人共支付青振明赔偿款631706.75元,且经青振明亲属申请经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与青振明亲属达成协议并支付青振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该仲裁调解书已生效,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返还黄XX垫付款1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XX赔偿款1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朝晖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笑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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