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贾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浙0703民初9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X,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系公司员工。
被告:贾XX,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贾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643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5日16时13分许,被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交叉口地段与俞攀驾驶的沪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双车车损。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贾XX、余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沪AXXXXX号轿车进行了维修,由我司定损,定损金额为12870元。俞攀驾驶的沪AXXXXX号小型轿车系金科所有,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俞攀驾驶的沪AXXXXX号轿车车损为12870元,按照责任,应当由贾XX承担6435元,因金科要求我司先行赔偿其车损,并签订了权益转让书,要求我司代位追偿。根据事故认定书可知贾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应当承担关于俞攀驾驶的沪AXXXXX号轿车车损6435元的赔偿责任,我司已经向被告沟通代位追偿事宜,但是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的追偿款。综上,根据我国《保险法》及《道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原告垫付的6435元应当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事,依法判如所请。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事故责任。3、车辆维修发票、定损单及定损照片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损失。4、保单抄件、代位追偿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赔款同意书、银行回单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支付赔偿款12870元的事实
被告贾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能够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事实:2019年7月5日16时13分许,被告贾XX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交叉口地段与俞攀驾驶的沪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车损。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贾XX、余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沪AXXXXX号轿车进行了定损维修,金额为12870元。该款原告已于2019年9月25日、27日支付给了浙江金华盛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18日,案外人金科与原告签订了《权益转让书》,将沪AXXXXX号轿车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6435元)索赔权利转让给原告。
另查明:俞攀驾驶的沪AXXXXX号小型轿车系案外人金科所有,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金额8486.68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被告贾XX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贾XX支付赔偿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人民币6435元及利息损失(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翁君杰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