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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余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赣7101民初11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2020-01-21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XXXX。
负责人:乌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X,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与被告余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内容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XX偿还原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南昌分行)支付的保险赔偿款71693.23元及违约金(以71693.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催收支付的律师费9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余XX承担。
二、被告余XX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2018年12月26日,被告余XX因该贷款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号为PBXXX01936010000000021),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余XX;被保险人为光大南昌分行;贷款金额78000元;保险金额为86863.46元;保险期限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特别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2019年1月4日,被告余XX与光大南昌分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8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止;贷款执行年利率7.125%;贷款用于经营周转;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三、2019年1月4日,光大南昌分行将78000元支付至被告余XX用以签约的结算账户内。被告从2019年4月4日开始逾期还款,因其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光大南昌分行向原告申请索赔,至2019年8月23日,根据被告逾期金额和期数,原告共计赔付被告拖欠的借款本息71693.23元给光大南昌分行。2019年8月23日,光大南昌分行向原告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欠款71693.23元。2019年11月26日,原告为本案的追偿支出律师费9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向原告投保,约定当其未按与光大南昌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现因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事故已发生,原告已依约履行保险理赔责任支付光大南昌分行赔偿款,故其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赔偿款,且还应按约支付自原告代偿之日起的违约金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71693.23元、律师费900元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71693.23元和律师费9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1693.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计851元,由被告余XX负担(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汤明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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