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庞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辽08民终233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二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于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X,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XX,男,汉族,汉族,现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庞X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辽0803民初1385号判决书。二、改判我公司不按评估金额27005元赔偿,应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三、改判我公司不赔偿施救费35000元。四、改判我公司不赔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5000元。五、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按照评估报告金额判决我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但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不应做为车辆损失的证据使用。我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接到营口中恒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的电话通知,通知我公司于7月4日参与原告庞XX车辆评估过程。我公司人员到达评估地点后发现,被申请评估的车辆并未到达现场,也未查验到相关损失的残件,故对该车产生的真实损失无法确认,导致评估鉴定无法进行。但评估公司执意要求按原告所提供的损失照片进行评估,并要求我公司签字,我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字。评估公司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形下对车辆做出评估,其行为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合法、客观、科学、准确的对车辆进行评估”的规定。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应当中止或终止鉴定。该份评估报告所评估的零部件无法确认实际损失程度与本事故有关和实际损失程度,应视为无效,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在鉴定时不提供被检标的车辆、车辆维修的零部件及残值拒不提供证据及实物进行验标,明显是逃避车辆被检的事实,存在通过无依据评估恶意扩大损失的意图。被上诉人修复配件应与本起事故有关,且维修金额应与市场价格相符,实际修复完成后,提供正式维修发票,我公司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赔偿。否则被上诉人会因此有不当得利,侵害我公司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二、对于施救费,施救费发票为税务局代开35000元。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施救项目与施救明细,无法证明其施救过程真实存在与施救费的真实性。根据辽H×××××-辽H×××××车辆损失现场情况,该车辆并不需要施救。施救费发票35000元上诉人不予认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三、一审法院将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5000元判决由我公司承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此项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
庞XX辩称,一、关于上诉理由第一项,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原审中对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的异议没有在评估报告所规定的5日内提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且其提出的异议并没有客观的证据能够支持,因此,其异议不成立。二、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及时定损的法定义务,才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确定。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车辆的合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评估程序合法,鉴定过程中也剔除了修理厂的不合理报价,最终的鉴定结论也符合实际损失,原审法院按照评估报告判决车辆损失符合本案事实。三、关于上诉理由第二项,上诉人单方认为施救费用过高没有客观依据。而且其上诉理由也不符合本案事实。答辩人的车辆肇事后导致车辆的前面板,仪表台,车辆的电器和制动系统均已损坏,这些情况从损失照片可以很容易就能确定,这样的车辆根本不可能继续行驶。而且导致车辆施救费用较高的原因是由于事故发生的地点非常偏远,事故地点的瓜州县属于甘肃省酒泉市,该地与新疆接壤的荒漠地区,事故发生后,答辩人联系当地交警队和当地的车队均无法施救,答辩人才联系了当地的牵引车车头和挂车分别拖走,由于施救距离太远,导致施救费用较高是有原因的,原审法院判决符合本案事实。四、关于上诉理由第三项,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评估费和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
庞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在车损险的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原告的车辆损失、施救费暂定5万元,具体金额待评估后确定;2.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营口金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挂靠车辆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辽H×××××、辽H×××××号车辆挂靠在营口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2月27日,辽H×××××车辆以营口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233632元,保险期间2018年3月10日0时至2019年3月9日24时;辽H×××××号车辆以营口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70560元,保险期间2018年3月10日0时至2019年3月9日24时。2018年11月29日20时39分,薄浩驾驶辽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瓜州县货场院内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原告由北向南行驶的辽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双方的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薄浩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原告申请,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营口中恒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车辆损失价格为27005元。被告认为案涉车辆未到达现场,亦未检验到相关损失的残件,鉴定机构鉴定违法,鉴定结论不能采信,但被告未在收到鉴定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因事故发生地点偏远,最近施救点离事故发生地有较长距离,施救需要花费巨额施救费。原告联系事故发生地牵引车辆将受损车头拖回,将挂车送至卸货地点,花费施救费35000元。发生交通事故时,辽H×××××、辽H×××××号车辆已经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肇事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且该车辆已经年检,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且评估价格与案涉车辆的实际损失相符,故本院对评估结论予以采信。原告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为270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施救费3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可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向原告赔偿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被告可向第三人肇事车辆辽H×××××的实际所有人请求赔偿。被告抗辩原告的损失应由肇事车辆辽H×××××的实际所有人予以全额赔偿,要求追加其为被告,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62005元,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庞XX620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按《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上诉人该方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后,上诉人并没有对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进行判决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保险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宪云
审判员  杨 健
审判员  姚 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冯帆
书记员苏嘉诺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