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张X甲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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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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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10808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负责人: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甲,女,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张X甲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X甲支付保险金赔付款208463.82元及损失(以208463.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为8060.82元);2.由张X甲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变更有关损失的诉讼请求,要求以20846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张X甲通过网络投融资平台(该平台由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维护)向仇港玲等投资人共计借款200000元,年利率5.5%,起息日为2018年4月25日,到期日为2019年1月26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根据《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的约定,为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张X甲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仇港玲等投资人。同时,根据《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的约定,上述投资人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张X甲在约定的到期日后未支付本金和利息,人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接到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赔申请书后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保险金208463.82元,同时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张X甲至今未偿还某保险公司的208463.82元赔付款,故诉请法院处理。
张X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某保险公司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张X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清楚,合同合法有效。因张X甲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取得权益转让确认,张X甲在某保险公司赔偿后未向某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故某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X甲归还其支付的全部赔付款并赔偿损失。张X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X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金赔付款208463.82元及损失(以20846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张X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