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与杨XX、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603民初1085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0108室2楼。
负责人:周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负责人:商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XX,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杨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华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杨XX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华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琴、人民陪审员王如方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乙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竺XX到庭参加诉讼。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XX、天安公司共同支付代偿款2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3时41日许,杨XX饮酒后驾驶浙DXXXXX小型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富强村驶往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方向,沿树漓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富强村518号附近地方时,与靠道路右侧(北侧)路外停放的何南帆驾驶的浙DX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南帆无责任。现甲保险公司已履行其赔偿义务,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之权利。
乙保险公司当庭答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因杨XX存在醉酒驾驶情形,故乙保险公司对本案拒赔,保险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杨XX所驾驶车辆确系投保在乙保险公司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甲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保单抄件、定损报告、评估报告书、维修费发票、索赔权转让书、索赔申请书、转账凭证等,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手册、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由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乙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投保单各一份,用以证明乙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杨XX尽到了提示义务。甲保险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份证据上杨XX的签字与事故认定书中杨XX的签字目测并不一致,乙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事项的告知义务。本院认为,虽然甲保险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杨XX饮酒后(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33mg/ml,属于醉酒驾驶)驾驶车牌号为浙DXXXXX的车辆从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富强村驶往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方向,3时41分许,沿树漓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富强村518号附近地方时,与靠道路右侧(北侧)路外停放的由驾驶人何南帆驾驶的谢飞凤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南帆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谢飞凤为维修车辆支出维修费24000元。现甲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后,诉至本院,要求杨XX、甲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成讼。
另查明,车牌号为浙DXXXXX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杨XX驾驶的车辆与何南帆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事故,以及甲保险公司因本次事故向谢飞凤赔偿24000元,事实清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乙保险公司向本院抗辩称因杨XX系醉酒驾驶其在本案中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享有免赔权,并提供相应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予以印证,虽然甲保险公司对杨XX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乙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杨XX尽到了提示并且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现杨XX系醉酒驾车符合该免赔条款的要求,故本院对于乙保险公司主张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于乙保险公司抗辩称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予以采纳。甲保险公司主张要求杨XX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于甲保险公司要求杨XX赔偿2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甲保险公司要求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XX应支付给甲保险公司保险垫付款2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甲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杨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00元,由杨XX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华江
审 判 员  张 琴
人民陪审员  王如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思瑜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