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与邓XX、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602民初768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负责人陈兴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银,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366号。
负责人钱新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倩、王伟钢,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保险公司与被告邓XX、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被告邓XX、乙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倩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被告乙保险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赔付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和邓XX的笔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诉讼鉴定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保险垫付款201290元;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5日,原告承保浙DXXXXX车辆在绍兴市越城区洁达渣运地方与被告一的浙DXXX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浙DXXXXX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高新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定损,事故导致浙DXXXXX车辆损失包括维修费200000元、吊车费1000元和施救费290元,共计201290元。浙DXXXXX车主绍兴柯桥淼良纺织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原告的保险合同,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依法予以赔付201290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一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201290元赔偿责任。原告在赔付浙DXXXXX车主保险垫付款后,依法享有向被告一追偿的权利;被告二作为浙DXXXXX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邓XX辩称,我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诉请,1、关于本案事实部分,对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一属于事故逃逸,被告一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50万不计免赔,保险公司之前没有进行过赔付;2、被告一弃车逃逸,根据与我司签订的条款第24条第1点,被告一是电子保单,已经签字确认,明确确认收到条款,我司均明确说明且被告一同意投保,所以本案逃逸的事实清楚,相应的投保条款和免责条款上签字,所以商业险拒赔;3、弃车逃逸是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因此根据本案的一个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条款中均已免责条款加黑加粗的形式以及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区别于其他文字,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同时在举证的时候也会提交相应的电子保单,我方认为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同时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因为被告邓XX在保险条款上的签字以及对免责条款上签字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对于弃车逃逸这情形属于免责事项,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请法院支持被告抗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庭审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1、保险凭证,证明原告承保的事实;2、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3、保单,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4、定损单、实际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明事故导致的损失;5、支付凭证及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依法履行保险垫付先由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益的事实。被告邓XX质证没有异议。被告乙保险公司质证,保险凭证没有异议;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面载明弃车逃逸的事实;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在我司投保;定损单及相应的维修发票、施救费和吊车费的费用,4S店的维修清单,按照重新鉴定的金额为准;支付凭证及权益转让书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来源合法,无其他证据否定,应认定有效,可证明相关事实;有异议部分结合诉讼中评估及被告举证综合认定。被告乙保险公司对陈述的事实、理由和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电子投保单两份四页及电子投保核实身份的自拍像,证明邓XX是通过电子投保,邓XX在投保人上签字确认明确已收到了2014版商业险保险条款,明确了解保险条款免责条款;2、2014版商业条款一份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一份,这是根据条款第24条,驾驶员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是肇事逃逸离开现场的我们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人只要尽到提示义务,而非告知。被告邓XX质证,对于签字不认可,保险公司没有起到告知义务。原告甲保险公司质证,投保单真实性根据298号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有异议,请法庭核实,对于保险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并不能证明被告二已经向被告一交付条款,且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庭审的事实情况,肯定不是以这样的纸质形式。本院认证,上述证据为相关电子投保流程,无其他证据否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出示诉讼过程中的车损鉴定和笔迹鉴定,原告质证对车损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评估结论是车辆更换配件费用,且明确注明材料价格参考平安也是被告二与当地4S店的协议价,那么根据这份清单,它上面都写是85折,也就是说这个车子如果说是平安拿到4S店修的话,它是可以17万元就修好的,然后原告和被告一并不享受协议价,因此支付的是市场价,根据这份评估报告是75372.25元倒除以85折,得出的市场价是206000元,那么恰恰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金额是符合市场价的;对笔迹鉴定没有异议。被告邓XX质证,对车损鉴定和笔迹鉴定没有意见;被告乙保险公司质证,对车损鉴定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针对原告代理人所说,我们认为这个评估机构是在公平原则上采用市场法修复费用加费用加合法的结合方式,他所说到的85折其实我们认为这个是市场价了,我们也知道有些标价,市场价高于实际的价值,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价格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保险公司对于这份价格认为还是高于实际的一个价值,金额由法院根据重新鉴定报告来依法认定;对笔迹鉴定,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不确定同一人,但也没有推翻笔迹说不是邓XX的,根据里面的一个鉴定过程,我可以解释一下结合投保过程,投保单上四个签名为什么会一样,因为我们是通过手机APP的平安好车主相当于软件进去以后首先会要求你选择相应险种,之后会出来相应条款,你阅读完就需要签字确认,第一遍签字后就形成像移动微法院一样的签字模板,然后你之后条款、保单出来再确认时,你点一下确认,刚才的签字就形成,在上面生成了;然后会形成面部识别,就是刚才的自拍像;报告第三项中说,检材与样本的对比,两者总体书写水平相近,书写风貌相似在细节个别笔画的写法、用笔等是相近的,其实已证明是被告邓XX自己签字的,稍微存在差异是纸上和屏幕上肯定会存在差异,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已形成一个证据链,有签字、面部识别;这个字就是邓XX所签。本院认证,诉讼中的鉴定是本院依法律程序进行,依法予以认定,可证实相关事实。本案审理认定:2019年1月5日13时15分,被告邓XX驾驶浙DXXXXX的小型客车沿人民东路至绍兴市越城区洁达渣运地方时,与阮金法驾驶的浙DXXXXX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浙DXXXXX小型客车上乘客马荣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邓XX弃车逃逸。经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高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邓X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阮金法、马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浙DXXXXX车辆损失定损20万元,车主支出施救拖车费和吊车费合计1290元,原告甲保险公司赔偿201290元后,车主绍兴柯桥淼良纺织有限公司将索赔权转让原告。现原告起诉追偿。另查明:被告邓XX通过手机对浙DXXXXX车辆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诉讼中,经被告乙保险公司申请,分别对浙DXXXXX车损及保单上的电子签名进行鉴定,车损结论为175372.25元;笔迹鉴定中分析:检材上“邓X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邓XX签名字迹的分别检验和比对检验,两者既有相同特征,又有不同特征,两者均有一定质量;因检材字迹为电子签名,而样本为传统写法,两者书写工具、书写载体等条件变化,较难判断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经检验综合分析,在现有样本条件下,较难判断检材与样本是否为同一人的书写笔迹;鉴定意见:不能判断是否为同一人的书写笔迹。为上述鉴定,被告乙保险公司支出重新鉴定、评估费合计18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邓XX为事故责任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乙保险公司为被告邓XX事故车保险人,故可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因被告邓XX事故后逃逸,争议焦点为被告乙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据此就被告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进行拒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和主动性,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将产生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但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逃逸等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不获保险理赔这一法律后果,是社会公众能够理解,且不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等情形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只须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被告邓XX系自己手机进行的电子投保,按程序进行操作,应身份验证确认,且被告乙保险公司提供的邓XX自拍像更能证明这一事实,而电子投保程序中有免责条款阅读,结合邓XX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的“重要提示”,证明被告乙保险公司已提示邓XX“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保险合同的笔迹鉴定虽不能判断是否为同一人的书写笔迹,但仍不能否定。被告邓XX事故后逃逸,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逃逸等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不获保险理赔这一法律后果理应明知,被告乙保险公司依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拒赔,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故原告已赔付的损失,因被告乙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已赔付,故扣除原告交强险赔付部分,其余商业险赔付部分应由被告邓XX赔偿。
综上所述,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事故被告邓XX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赔偿他人的损失理应依法赔偿;诉讼中经重新鉴定,事故造成浙DXXXXX车损及拖车施救费等合计为176662.25元,扣除原告的交强险应赔付车损2000元,其余商业险赔付的174662.25元由被告邓XX赔偿。诉讼鉴定费用18100元系原告甲保险公司负担2000元,其余16100元由被告邓XX负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XX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损17466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甲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邓XX负担1897元,原告甲保险公司负担26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诉讼中的鉴定费用18100元由原告甲保险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邓XX负担1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震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娄莹莹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