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彭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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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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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275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2020-01-21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XXXX。
负责人:洪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XX,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与被告彭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诉至本院,诉请:1.被告归还保险理赔款72737.09元及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原告有权就被告彭X名下车牌号为赣BXXXXX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5月31日,被告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购买汽车向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借款99600元,年利率为6.175%,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20日前;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本息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所有欠款后,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将抵押权随同本合同权益转让给原告。同日,被告为上述贷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同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鉴于原告为上述贷款承担保证保险,被告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赣BXXXXX、车架号LSXXX6A42BNXXX936的大众牌汽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代被告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2018年7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5月31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向被告发放贷款99600元。后被告彭X未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19年8月29日,被告彭X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2737.09元。2019年8月29日,原告向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支付理赔款72737.09元。2019年9月25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与原告签订《权益转让书》,将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
以上事实由《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声明书、发放通知书、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逾期贷款催收函、逾期说明、明细清单、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权益转让书、权益转让通知书及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支付保险理赔款,原贷款人亦通过《权益转让书》表明将相关债权及担保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彭X主张权利,并对被告彭X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2737.09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72737.0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若被告彭X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彭X名下车牌号为赣BXXXXX的大众牌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被告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方燕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