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张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津0117民初4951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张X,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范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X,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因张X申请进行车辆损失评估,依法扣除审限,具备开庭条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2400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张X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具体金额以公估报告为准);3.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张X在人保桥西至公司为冀A×××××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6125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止。2019年11月12日19时10分许,张X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沿唐廊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5公里处时,因未保障安全,致使车辆与道路隔离设施(沙桶)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且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张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庭审中,张X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张X车辆损失138000元、评估费6900元、施救费2400元,合计147300元。
某保险公司承认张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其提出,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同意在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赔偿合理合法损失,评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2日,张X作为被保险人就冀A×××××号车辆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6125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29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28日二十四时止。
2019年11月12日19时10分许,张X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沿唐廊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5公里处时,因未保障安全,致使车辆与道路隔离设施(沙桶)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且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依张X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张X所有的冀A×××××号车辆进行车辆损失鉴定,鉴定结论为138000元。张X为此花费车辆维修费138000元、评估费6900元、施救费2400元。
本院认为,张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某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张X履行保险理赔义务。
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评估金额过高的意见,该鉴定机构系经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意见,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对二次施救费不认可的意见,二次施救费系张X将事故车辆从交警队临时停车场拖至自己家附近的费用,系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故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X要求某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车辆损失138000元、评估费6900元、施救费24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张X车辆损失138000元、评估费6900元、施救费2400元,合计14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杜莹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