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田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1623民初378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田XX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田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垫付款115692.33元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5日21时,在无棣县东方花园小区门口,冯建辉被田XX醉酒驾驶的鲁MXXXXX号奥迪牌轿车碰撞,冯建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冯建辉亲属因为赔偿问题诉至无棣县人民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162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4404.33元并承担诉讼费1288元。原告根据交强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田XX辩称,对原告的案件陈述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其要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在被告投保时对保险免责事由没有向被告进行说明,因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100多万元,现在被告无能力偿还原告垫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5日21时,在无棣县东方花园小区门口,冯建辉被田XX醉酒驾驶的鲁MXXXXX号奥迪牌轿车碰撞,冯建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冯建辉亲属因为赔偿问题诉至无棣县人民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162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4404.33元并承担诉讼费1288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19年11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履行了(2019)鲁162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获得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
本院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4404.33元并承担诉讼费1288元,共计115692.3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保险垫付款115692.33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保险垫付款115692.33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被告田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秀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欣